出版时间:2010年02月 |
This article mainly focuses on the achievements made and challenges faced by China in the fields of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n 2009. The achievements include: laws and regulations adopted by both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that are well-targeted and highly creative; a new round of institutional reform initiated by local governments; and the progress in the construction of“accountable government”and“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pushed forward by both internal and external forces. Meanwhile,the article points out some problem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legal system,including those in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and the overall level of rule of administrative of law.
2009年,中国人民共同庆祝了祖国的60华诞,行政法治也献上了一份丰厚的贺礼。在立法方面,《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为理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提供了较系统的法律保障;行政强制法和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呼之欲出;地方立法直面社会热点问题,体现了强烈的针对性、先行性、创新性和自主性。中央层面的机构改革尘埃暂且落定之后,在中央的稳步协调和大力推动下,地方政府也先后开始创造性地尝试在本地启动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一方面,“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建构在内力和外力的交互作用下逐步推进。另一方面,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和网络社会迅猛发展的情境下,行政法治建设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集中表现在行政审批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行政法治综合水平等方面。
一 2009年行政法治发展及成就
(一)行政法治领域的立法稳步推进
1.中央立法:稳步实施立法计划
2009年行政法治领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活动,涉及数量并不多,但亮点不少。
(1)《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台。
2009年2月28日,历经四审、广纳各界建言的《食品安全法》终于出台,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基本理顺。
2008年,三鹿“问题奶粉”引发的食品安全危机,使政府相关部门认识到食品安全及其监管的严峻性。《食品安全法》重新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了分段监管体制,主要是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食品标准的制定,对初期农产品,对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方面的监管,实现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流通、餐饮的全程监管。之前更多地强调食品卫生方面的标准,而新的监管链条大大推前,食品安全的整个监管链条中特别重视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表明了监管理念的变化。在此基础上,还设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该法为适时调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留下了空间,其附言规定,“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行,为系统有序地解决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并有望开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新阶段,切实提高中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为了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国务院通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行政强制法(草案)》继续接受审议。
2009年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此次审议距离第二次审议已有两年。
《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要义首先是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行政强制法》与已经出台的《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一道,被称为中国行政法治立法的三部曲。《行政强制法》意在通过制定职权和程序方面的规范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同时也为执法提供依据,是一部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
作为一部“限权法”,《行政强制法(草案)》的许多规定着眼于限制公共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权益:首先,草案列举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并规定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其次,增加了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再次,进一步规范了执法主体,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同时,草案对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这类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了严格程序,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等常用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分别设计了具体细致的程序。例如,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应妥善保管所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等。
同时,作为一部实际上亦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力的法律,《行政强制法》关系到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的艰难博弈,这从这部法律的“命运多舛”可见一斑。这部从1999年就开始着手制定的法律,业经三审,目前仍难预期其出台时间。根据《立法法》规定,法律草案一般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可交付表决,然而本次常委会会议暂未考虑表决通过《行政强制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