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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2009年中国刑事法治

    作者:刘仁文 周振杰 出版时间:2010年02月
    摘要:本报告对2009年的社会治安情况进行了总体回顾,介绍了《刑法修正案(七)》与司法机关本年度颁布的司法解释;以假币犯罪“09行动”等专项执法活动为例,回顾了2009年针对多发犯罪进行的治理活动,并围绕2009年度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探讨了司法与民意等问题。本文还介绍了正在进行的量刑程序改革的相关情况,展望了2010年的刑事法治建设。
    Abstract:

    This article is a general review of the public security situation in China and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Seventh Amendment to the Criminal Law as well as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issued by judicial organs in 2009.Taking the“Special Law Enforcement Action 2009”that targeted crimes relating to faked currency,the article reviews the measures taken by China in 2009 for the control of multiple crimes,and through the discussion of cases with major social impact,explor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ublic opin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The article also provides information about the ongoing reform of sentencing procedure and forecasts the trend of development of the criminal law system in the year 2010.

    一 2009年社会治安总体情况

    2009年,在国际金融危机波及面扩大、国内维稳压力增加等负面环境的影响下,诱发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明显增多,社会治安形势变得更加复杂、严峻。为此,全国公安机关将以黑恶势力为主的有组织犯罪、以命案为主的严重暴力犯罪、以“两抢一盗”为主的多发性侵财犯罪与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社会治安整治行动。同时,为增强打击整治的针对性、实效性,公安部确定了涉枪涉爆犯罪、涉毒犯罪、侵财犯罪等问题严重的113个县市进行挂牌整治,各地公安机关也确定了266个重点县市进行挂牌整治。

    此外,2009年前三季度,各地按照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要求,以高速公路、营运客车、超速行驶、道路安全隐患为重点,针对酒后驾驶、机动车涉牌涉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2009年,还发生了多起对社会治安造成重大冲击的事件。其中,最严重的事件当属新疆乌鲁木齐的“7·5”事件。

    二 适应形势需要及时修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共15条,修改、增加了刑法的相关条款。例如,将绑架罪最低刑期减为5年;规定逃避缴纳税款者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网络“黑客”、单位洗钱、领导干部“家里人”及“身边人”的腐败行为等被纳入了刑事制裁范围,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在通过新的立法的同时,立法机关也适时对旧的法律进行了清理。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废除了《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等数部内容已经为其他法律取代或者与社会现实脱节的刑事、治安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该补充规定共确定新罪名13个,对《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9个条(款)相应增加9个罪名,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修改的9个条(款)中,改变4个罪名,即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逃税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继续适用原罪名5个,即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非法经营罪,绑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迄今为止的刑法修改固然有诸多值得称赞之处,但纵观1997年之后的7个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可以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上述修正案与决定基本上都是致力于扩大犯罪圈与加大刑罚力度,体现出了过于依赖刑罚的思维。例如,前六个修正案都是增加罪名、扩充罪状或者提高法定刑,这种状况直到《刑法修正案(七)》才有所改观,如其规定关于偷税罪在特定条件下可免于处罚,并降低了绑架罪的起刑点。而即使是《刑法修正案(七)》,也仍然存在迷信刑法之虞,如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以期遏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日益严重的现实,但从事前预防与强化监督的角度出发,一部规定完备、执行得力的财产申报法无疑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其次,刑法修改只立足于刑法分则的个罪,而没有对总则给予应有的注意,但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往往都是通过总则确立下来的,要实现刑法的现代化和刑罚结构的科学化,必须对总则动一定的“手术”。此外,当前一些新的刑事政策思想和做法,如刑事和解、社区矫正等,如何在刑法中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