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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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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中国检察制度的特征与展望

    作者:孙谦 出版时间:2010年02月
    摘要:本文分析了中国检察制度的基本内涵、形成的深层原因,并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地位、着力建构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规范和约束检察权的行使、发展检察职业规范、提高检察官职业操守等方面,分析了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
    关键词: 内涵检察制度
    Abstract: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the Chinese procuratori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underlying causes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procuratorial system,and explores the ways of improving this system,including upholding the guiding position of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making an effort in developing a socialist procuratorial theor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standardizing and checking the exercise of procuratorial power,developing codes of conduct for the procuratorial profession,and raising the ethic standard of prosecutors.

    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吸取中国历史上政治法律制度的精华,借鉴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的,充分贯彻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民主集中制理论,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中国检察工作中的运用,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合理性。深刻认识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对于完善检察制度的法治功能,进而坚持好、发展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 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基本内涵

    第一,中国检察制度的政治特色——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是中国宪政体制的根本原则和总的指导思想,也是中国检察制度政治属性的重要体现。把检察工作始终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持和服从党在政治、思想和组织等方面的领导,通过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充分履行宪法职责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国家安全,捍卫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政权,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中国检察制度的基本政治原则,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检察工作中的要求和体现。检察工作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归根结底是由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人民检察制度的发端创建、曲折中断和重建发展的历史表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自觉将各项检察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大局,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要求所在,也是其健康发展的根本。

    第二,中国检察制度的体制特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中国检察制度建立的思想基础是人民民主的国家观,更注重政权建构中的民主性和政权行使中的集中性。《宪法》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根本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国家设立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一府两院”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于国家权力被分别授予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行使,如何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一个关键问题。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进行的监督是重要的,但毕竟较为宏观。对于国家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的监督,则有必要通过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来进行。中国的检察机关是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是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的国家机关;检察权、审判权、行政权相对独立,但又统一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中国检察机关在国家体制中的独立地位是与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密切相关的,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国家实现权力监督与制约的制度设计,其根本宗旨和使命是通过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障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中国检察制度的功能特色——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表明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和职责。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共权力配置中,监督权具有相对独立性。中国的检察制度是一项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制,它实现了将法律监督职能从国家一般职能之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项独立的、专门的国家职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功能定位决定了中国检察权的权力禀赋、职权配置及其运行原则。中国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行使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保障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例如,在查办职务犯罪方面,2008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546件、41179人,已侦结提起公诉26684件、33953人,人数分别比上年增加1%和10.1%。2009年1~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9204件、24514人。其中,大案12888件,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1527人;侦查终结13560件、17254人,起诉11271人,有罪判决9158人。在其他法律监督工作方面,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864件,比上年增加4%。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刑事案件,督促立案20198件。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