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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约定行动”:金融危机背景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新探索

    作者:张鸣起 出版时间:2010年02月
    摘要:本文从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劳动关系领域的影响入手,介绍了中国工会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的动因、合理性与可行性,以及该项行动的内容方式,进而分析“共同约定行动”对于促进劳动关系以及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和意义,并分析了工会组织在此项活动中的作用。
    Abstract:

    Taking the impact of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on labour relations in China as the starting point,this article introduces the motive,reasonableness,feasibility,main activities and methods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Agreed Joint Action” launched by All-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in December 2008,and analyzes the role played by trade union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Action.

    2008年9月以来爆发的席卷全球的国际金融危机给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经济带来了巨大冲击。中国股市、房市回调,沿海加工贸易企业订单减少、开工不足,部分企业停产破产关闭,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这些问题反映在劳动关系领域:一是就业形势趋于严峻,裁员和职工待岗歇业现象逐渐增多;二是职工收入有所下降,减薪、欠薪、断保问题时有发生;三是劳动关系矛盾和劳动纠纷以及职工群体性事件增多[1]。面对如此复杂严峻的形势,如何有效应对,的确值得认真思考。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所倡导的“共同约定行动”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一“共同约定行动”的引入

    (一)“共同约定行动”的由来

    在法律所确定的框架范围内,企业和职工双方通过集体协商解决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这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中国也从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当前,中国工会组织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以及促进企业发展的积极力量,在集体协商中担当着重要角色,负有重要责任。正是为了及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企业生存发展和职工权益实现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在2008年底召开的十五届二次执委会议上,作出了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的决定,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后,全总推动出台了《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把推动开展“共同约定行动”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2009年2月27日,全总又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共同约定行动”的意见》,并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谋发展工作的通知》,对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共同约定行动”进一步作出具体部署。

    “共同约定行动”是一项在特殊时期由基层首创、工会主导、富有特色的活动。开展这项活动,一方面旨在督促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带头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做到不裁员、不减薪,稳定工作岗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利用开工不足的间歇加强职工技术技能培训;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到特殊时期的劳动竞赛活动中来,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品结构,加快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企业竞争力贡献力量[2]

    (二)“共同约定行动”的法律依据

    从本质上看,“共同约定行动”是一种集体协商行为,是集体协商制度在特殊形势下的客观体现。集体协商归根结底是劳资双方的自力行为,是协商双方依照各自意志独立地作为,不受任何外部力量非法干涉的行为。从中国现行的法律来看,无论是《劳动法》、《工会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对职工(由工会代表)与企业之间通过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都有明确规定。中国《劳动法》专章规定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分别对集体合同的内容、主体、程序、效力及争议处理作了原则规定。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作为工会组织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方式和手段。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与已有法律作出呼应,规定由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更是对集体合同作了专节规定,不仅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还引入了部分之前未曾见诸法律的概念,如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等。在不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劳资双方协商、约定的方式共同应对和克服眼前困难,通过劳动关系的协调营造劳资双方良好的发展环境,求取双赢,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法制社会的本质特性。

    二“共同约定行动”的内容和方式

    中国工会推动开展“共同约定行动”,以保增长、促发展,保民生、促就业,保稳定、促和谐为总体目标,以保岗位、保工资、实现“稳员增效”为行动的重点。为保证目标任务的实现,“共同约定行动”提出必须坚持四个重要原则。一是依法推进。“共同约定行动”是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基础上一种特殊情况下的约定,凡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已经约定的,除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无法继续履行之外,必须一律坚持。二是互利共赢。坚持以职工为本,使企业和职工的利益能够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