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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中国教育法治建设与展望

    作者:王雪梅 王柱国 出版时间:2010年02月
    摘要:中国教育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是,教育改革和教育法治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包括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和学校、教师、学生的法律地位以及学校管理体制、学生权利保护、教育公平、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规范化、义务教育与农村教育的持续发展等。因此,在今后,不仅要推进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还要加强教育法律的执行。
    关键词: 教育教育改革
    Abstract:

    Currently,China has developed a framework of education law system. However,some difficult issues remain to be resolved in the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al law system,includ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colleges or schools,the legal status of colleges,schools,teachers and students,the college or school administration system,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students,equality of education,standardization of professional education or training,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ompulsory education and rural education. Efforts should be made in the future not only to further improve the educational law system,but also to strengthen the implementation of educational law in China.

    2009年是教育改革引向深入的一年,也是大力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一年。在这一年,教育改革成为医疗改革之外的又一重大热点问题。

    一 教育立法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教育立法是依法治教的基础,没有教育立法,依法治教就成为一句空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都强调要加强教育立法工作。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教育界重新颁发了1961年发布的《大中小学工作条例》,教育立法进入初创阶段,依法治教成为教育振兴和改革的基本方略。1980年通过的《学位条例》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教育立法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期间通过了一批具有“奠基”意义的法律。1986年通过了《义务教育法》,把“发展基础教育”作为立法目的。1993年通过了《教师法》,为教育振兴和发展“奠基”。同期,国务院也制定了一系列教育行政法规,包括《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十多部相关的行政法规,并对新中国建立以来制定的数百个教育行政法规进行了整理和汇编。同期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大批有关教育的政府规章,也丰富了教育法的内容,初步结束了教育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

    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教育法律体系框架逐步形成并进入不断完善时期。以法治来推进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经过十几年的酝酿,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通过了《教育法》。该法的颁布和施行,是中国全面走上依法治教轨道的重要标志。1995年以后,以《教育法》为依据,《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一批教育法律法规相继出台。2006年修订了《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完善阶段。

    当前教育立法虽然还没有形成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但是,教育法的体系框架已经形成。根据制定机关和法律形式,中国教育法律体系可划分为六个层次。一是《宪法》,其是教育立法的最根本依据。二是《教育法》,它是协调教育部门内部以及教育部门与其他社会部门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教育领域不同部门的单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章的依据。三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单行法律,现已有《义务教育法》等八部。四是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教育行政法规,目前已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13部教育行政法规。五是地方立法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中有关教育活动的法律规范是教育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地方各省市区人大相继制定了上百项地方性的教育法规。六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和发布的政府规章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了有关教育部门规章70余项。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教育的规定也是教育法律体系内容的组成部分。目前,教育立法已经成为除经济以外立法最多的领域。

    二 教育改革与教育法治发展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中国教育法治建设是在宏观的社会变迁大背景下,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这种变化使教育面对前所未有的机遇,也经受着社会变迁所带来的挑战。这些挑战和问题当前非常突出,并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

    (一)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以及学校的法律地位

    深入的经济改革使国家办教育的旧教育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因市场和社会力量的介入而趋复杂化,如何处理这一关系是现行法律面临的新问题。这其中涉及政府在教育中的角色定位和学校的法律地位。政府与学校不再是包办关系,而是更多地体现为对学校教育的宏观调控。比如,公共财政拨款,向社会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等。

    由于学校类型的多样化,很难笼而统之地界定学校的性质。教育体制改革使学校的定位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学校的机构性质,二是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