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年05月 |
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新的律师制度作了系统、详尽的规定。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于2001年12月29日和2007年10月28日两次修订。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是指经过一定方式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资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颁布,是我国律师工作实现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律师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逐步走向成熟。
一 陕西省律师事业的发展进程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恢复了律师制度。陕西省的律师工作和律师事业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乘势而上,在发展中改革,在改革中发展,30年来陕西省律师事业取得了新的成就,呈现出勃勃生机。陕西省律师工作充分发挥了法律服务职能,为推动陕西省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政治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
陕西省律师事业的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恢复重建阶段(1980~1983年)
1980年10月,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司法局关于贯彻国务院109号文件精神的报告,陕西省各地(市)、县司法局开始建立法律顾问处,恢复律师工作。截至1983年,全省按行政区域组建律师机构的工作全部完成,全省建立法律顾问处101个,其中地(市)3个,县(市)94个,市辖区4个。1980年7月,陕西省成立了律师行业协会。
(二)形成阶段(1984~1996年)
1984年,陕西律师工作开始进行改革。1984年,陕西省经济律师事务所、陕西法律咨询所、陕西律师事务所先后成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85年,全省115个律师事务所,全部实行承包责任制。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发表之后,1992年6月,陕西省在全国较早推出《全省律师工作改革方案》,开始推进律师工作改革:一是大力发展“四自、二不要”律师组织,即:自愿结合,自收自支,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不要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在全省范围形成多种形式律师工作机构并存的格局;二是采取多种渠道大力发展律师队伍。通过招聘,以合同制的形式,吸收社会上已取得律师资格的律师人才,使他们成为不占编制的专职律师。采取优惠政策,吸收从事金融、房地产、外贸等高级专业人才和政法部门、法律研究机构的骨干到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择优发展兼职律师,放宽发展特邀律师;三是增强内部激励机制,深化分配等制度改革。国有律师事务所同财政脱钩,经营管理实行自收自支,分配贯彻“效益优先”原则,实行综合目标管理下的效益浮动工资制。
1994年,陕西省认真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深化律师改革方案》,加大力度,深化律师工作改革,实现四个转变:即从用生产资料公有制模式划分律师事务所的性质,转变为自愿结合、自收自支、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不要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的自律律师事务所;从行政职务、行政级别的概念来界定律师的职级,逐步转变为面向社会、为社会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执业机构从单一模式转变为多种执业组织形式;对律师的管理,以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为主,向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模式转变,并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1994年10月,陕西省制订出台《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陕西律师工作改革的目标和措施。律师工作改革在陕西省全面铺开。
通过以上改革措施,陕西省律师事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截至1994年底,“四自两不”型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达50家,占全省律师机构总数的27%。由于采取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和考核制度,全省执业律师人数不断发展,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已达2200人。律师管理体制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两结合体制全面建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实行任期制,内部采取自主管理,自主经营,分配制度、用人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逐步得到健全。律师业务也开始向专业化分工方向发展。
这一时期,陕西省还坚持清理、规范的举措,确保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