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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研究

    作者:贾旭东 出版时间:2010年04月
    摘要:本章主要介绍了韩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立法经纬、法律概况和这部法律对中国的经验与启示。

    在法律名称是否明确地冠以文化产业促进法的意义上,可以说,韩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国家。需要指出的是,文化产业在韩国的全称是“文化内容产业”,其内涵、外延与我国的文化产业是不同的。为了理解和比较的方便,本文将韩国文化内容产业促进法简称为韩国文化产业促进法。

    一 立法经纬

    (一)法律名称

    韩国的文化产业促进法共有五部,这里以其中的两部为研究对象:一部是《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1](第5927号法律)(以下简称为法1),于1999年2月8日通过,2000年1月21日以第6194号法律做了部分修订,2002年1月26日以第6635号法律做了全文修订。另一部是《网络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法》[2](第6603号法律)(以下简称为法2),于2002年1月14日通过。

    (二)立法目的

    法1和法2都在总则部分的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阐述立法目的的文本结构也大致相同,并且都将立法的最终目的规定为:(1)提高国民文化生活质量;(2)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但是,立法的直接目的则有明显区别:法1旨在通过确立扶持及培育文化产业发展所需的各类事项,构筑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提高文化产业实力,实质是振兴文化产业,或者说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法2旨在通过确立网络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必要事项,构筑网络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基础,强化其竞争力,实质是促进网络数字内容产业发展。

    (三)立法背景

    早在金融危机暴发之前的1995年,韩国政府就致力于信息化振兴,并将其作为国策。正是在推进国家信息化的过程中,韩国政府发现,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流通的文化内容产业是一个具有高附加值的产业,一个产品一旦在市场上取得成功,几乎不用追加什么费用就能够通过各种媒体的复制和再利用而获得新的收益,是一个真正的One-Source Multi-Use型产业。

    1997年,受泰国和印尼金融风暴的影响,韩国暴发了金融危机。韩国政府接受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紧急援助,以此为契机,全面展开了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治理,迅速推进放松管制进程,以实现经济复兴。在这个过程中,韩国政府认识到文化产业是未来的朝阳产业,振兴文化产业对于带动经济发展,从而迅速摆脱金融危机具有重要的作用。

    1998年,金大中总统发布“文化总统”宣言,宣言中提出,为了使低迷的韩国经济复兴,要将文化产业作为21世纪韩国的一个基础产业来培育,并将发展文化产业上升为国家战略,为此,要积极构建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和支援体制。

    二 法律概况

    (一)文化产业的界定

    文化产业在韩国的标准称谓为“文化内容产业”。法1第2条明确指出,所谓文化内容产业,指的是文化内容产品的开发、制作、生产、流通、消费等以及与此相关的各项服务。这里所谓的文化内容产品指的是,系统包含了各类文化要素的、能够生产出经济价值的有形的及无形的资产(包含文化相关内容及数字文化相关内容)以及它们的结合体;所谓的“内容”指的是各种符号、文字、音像资料或信息。在明确界定文化内容产业内涵的同时,第2条还具体界定了文化内容产业的外延。

    (二)促进事项

    从整体上说,韩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的促进事项,是韩国文化产业。法1促进的是韩国文化产业(包括网络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具体的促进事项包括两个:一是促进创业、制作和流通,二是促进文化产业的基础形成。法2促进的是网络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具体的促进事项,一是促进网络数字内容产业的基础形成,二是强化其竞争力。

    (三)促进体制

    韩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第一章总则第3、4、5条,第三章第31条和第四章全部条款以11条的篇幅分别规定了促进主体、促进的组织实施机制等方面的内容,这实际上构建起了韩国的文化产业促进体制。

    总则第3条规定了促进韩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两个基本主体,即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法1没有像日本文化产业促进法那样具体区分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的职责划分,而是规定了它们的共同职责:一是制定并实施所需的各项措施;二是提供在技术开发及调查研究事业上的支持,并致力于构筑同文化产业相关的国际组织间的合作体系。

    总则第5条规定,在定期国会召开之时,每年政府应向国会提交有关文化产业振兴相关政策及动向的报告书。这条规定旨在明确作为一个促进主体的国家,它的不同组成部分(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之间的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