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09年03月 |
尽管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厘定、内涵和外延至今依然争论不止,不过在一个学界和业界都大致认同的范畴中来考察,并基于文化创意产业自身的产业特点,可以大胆预测,今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将出现两种不同的可能性:一是以超越“智能社群”的“创意社群”为核心动力,并依托雄厚的经济基础和科技创新能力,在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意空间中挖掘尽可能多的资源,从而聚合和演化出强大的以现代服务业为主要表现特征的主导优势;二是以“人文积累”为核心动力,依托丰富的人文地理优势,在文化创意产业的文化空间中挖掘尽可能多的资源,从而发展出深具文化内涵的行业优势。如果说,前者主要是基于现代科技和创新能力的发展,那么后者则主要基于文化积累的优势;如果前者更多地指向于现代科技主义,那么后者则更多地指向了人本主义;如果前者更多地关系到现代城市、区域的发展,那么后者更多地关系到文化/非物质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不过,笔者也并不赞同因此而简单地将前者归属于“后现代”的范畴,将后者归属于“前现代”或“现代”的领域,因为此种划分就算不是过于武断,也是明显忽视了文化创意本身从整体上就是消费时代的产物。
一 产业划分的再思考
一般而言,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产业划分总是脱离不了传统的“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所构成的领域[1]:或者在广告、建筑、艺术、文物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表演艺术、出版、软件、音乐、电视广播等行业之中[2];或者归于音乐、戏剧、动漫、唱片、无线电、电视、建筑、软件设计、玩具、书籍、旅游、广告、时装、工艺、摄影和电影等行业[3];或者归于书刊出版、视觉艺术(绘画与雕刻)、表演艺术(戏剧、歌剧、音乐会、舞蹈)、录音制品、电影电视、时尚、玩具和游戏等行业[4];或者干脆将其归属在专利、版权、商标和设计四大领域之中[5]。而在我国台湾的划分中,则明确其范围为视觉艺术产业、音乐与表演艺术产业、文化展演设施产业、工艺产业、电影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出版产业、广告产业、设计产业、数字休闲娱乐产业、设计品牌时尚产业、创意生活产业、建筑设计产业(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所谓的“创意生活产业”,主要是指“以新颖的方式提供大众食、衣、住、行、育、乐各领域有用的商品,藉以提升个人与社群的生活质量,此项商品包含‘产品’、‘场所’、‘服务’、‘活动’四个要素。而‘新颖’包含理念、技巧、与成果三个层面。亦即,创意生活产业所提供之商品在‘理念’上需具有美感、和谐与自然之特色;在‘技巧’上需具有流畅、变通、独创、精进之特色;在‘成果’上则强调新鲜、舒适、愉悦、有品位之感觉与体验。‘创意生活产业’是运用创意,以提升生活质量之高度整合产业”)[6],并从核心产业到外围产业的衍生过程中,设定文化艺术核心事业、设计产业、产业的延伸等三大产业类别,同时根据“文化积累”这一要求,划分为“核心产业”和“外围产业”。其外围产业比较广泛,涉及旅游、数字信息、教育、食品、社区管理等方面。
上述的产业划分方式各不相同,划分的领域也驳杂交错。不过,这些划分未免显得过于繁复,也并不能直截了当地指出“文化创意产业”最核心的特征所在。
那么在这些复杂的产业划分中,是否能找到一种更为简洁、明晰的划分方式呢?
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无论是将文化创意产业的基本特性认定为“源自创意与文化累积,透过智慧财产的形成与应用,具有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的潜力,并促进整体生活环境提升”[7],还是认为“源于文化元素的创意和创新经过高科技和高艺术的加工形成……创意必须来源于文化元素或包含文化要素”[8],或者是“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运用知识产权、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9],文化创意产业的行业划分其实都可以归于两大范畴之中:一是通常所指的文化及相关行业,二是与通讯和数字技术紧密相关的相关产业。在这两种划分中,前者的核心是“文化”,是由“人的精神需求”而诱发的各种创造性活动,后者的核心是“技术”,是由于现代科技进步而诱发的各种创造性行为;前者包括了通常所指的文化及旅游等相关行业,后者包括了软件、游戏、动漫、工业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