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09年03月 |
《大辞林》词典定义“公共服务”为:由公共机构提供的面向广大群众的福利事业,如教育、医疗、司法、消防、警察等。这里面包含了两个几乎等同于“公共”的词语:“公共机构”与“广大群众”。一为“服务”的执行者,一为“服务”的受益者;二者的强调导致“公共服务”的重心偏移。在日本,出于以“公物”[1]概念为主导、行政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提,“由行政执行的服务(行政服务)才是公共服务”成为共识。
日本面向国民的公共服务主要由地方自治体来提供,它是在国家一元化的规定下执行的自主供给。这种中央集权型、统一的供给体系是日本明治时代为迅速实现富国强兵、赶超欧美诸国而导入的德式行政体系,它在追求大量生产、大量消费的工业化社会中发挥了有效机能。可是,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日本从工业化国家转变为以成熟的服务经济为中心的社会,国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变得极为多样化、高度化。另外,由于地理、气候风土、人口规模、年龄结构、地域文化的差异,各地区形成了不同的公共服务体系。
于是,多样化、高度化、地域化的公共服务需求,与中央集权化、统一化的行政供给体系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大的隔阂。“公共服务”从“行政服务”的专属性质转变为“从多种提供主体中选择最合适的”来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由于经济长期萧条,自治体财政陷入了经济危机。为解决危机,进行财政改革的重要一环就是通过“市场”与“竞争”将公共服务向民间开放,使之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来源。PPP就是在这样的时代需求中迅速发展起来的新型公共服务体系。
2004年日本内阁府决议“规制改革暨民间开放推进3年计划”,在这一精神主导下,2005年试行引进了“市场化测试(官民竞标制度)”(《市場化テスト(官民競争入札制度)》),并开展了3个领域内的8项模范事业,2006年通过法制化《公共服务改革法》(《公共サービス改革法》)全面推进。此外,在地方自治体中,自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开始对公共部门的业务进行全面审查,导入了业务的外部委托、公共设施的经营委托及PFI制度(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2004年制定“公共设施指定管理者制度”(《公の施設の指定管理者制度》)[2],有效推进了公共文化事业中民间主体的能动性。
一 日本“公共服务”概念
“公共”原是对西方“public”一词的翻译,但它在古代汉语中早已存在[3]。所谓“公”指的是将事物广泛施与众人的意思,“公共”因此获得一种横向联系的性质,人们围绕其左右活动。后来,当“公共”成为思想史上一个专用名词出现于朱子学中,它似乎带有强调上下秩序体系的道德的意味,然而其内质是面对“更广泛的所有的人”[4]。“公共”的本意原来如此,然而,现代日本社会所渗透的“公共”乃是由官方机构提供的服务,或称为“行政服务”。事实上,很多公共服务制度的制定就是以官方机构执行为前提的。那么,这种“公共”认识是否妥当?神野直彦[5]指出,现在主要由地方自治体提供的“公共服务”是从地域社团、公社或家族等共同体承担的职能变化而来的。
在欧洲主要由教会承担教育、医疗、福利等职能,在日本近世则由“寺子屋”(私塾)、地域合作社、街坊四邻的居民小组等施行。像照顾老人、儿童保育都是家族内部的无偿贡献;农村的大队公社实行的水利灌溉则是现代社会中运营的交通、通信、能源等公共服务体系的雏形。可见,由家族、地域合作社开展的共同事业,正是今日公共服务的初始形态。现代日本社会中的公共服务,除了行政机构以外,还有很多私立学校、民间医院、私人诊所、民间保育园、民间铁路/电力/煤气公司等提供主体,这无疑是值得关注的一点。
因此,无论是通过历史沿革或是今日社会现状,都可以看出“公共服务”并非行政的独占之物,只有改变这一观念、立足于被提供服务的受益者一方,才能从根本上讨论公共服务的提供与手段。
二 日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特点及其形成过程[6]
那么,原本由多方共同承担的“公共服务”为何演变成单一的“行政服务”?其源头当追溯至明治时代。
1868年,日本通过明治维新成功地实现了从封建社会向近代社会的转型,作为深受西方列强压迫的东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