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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营利性文化组织的盈利模式考察:以北美为例

    作者:马湘临 出版时间:2009年03月
    摘要:本文从界定非营利组织及其与营利性公司的区别出发,指出非营利组织商业化的世界趋势,大致分析了国际上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初步探讨了北美文化组织的四种模式,并运用案例分析法,对北美非营利性文化组织的盈利模式进行了考察,以期为国内该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提供具体的参照系。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在这些重要思想指导下,在今后我国文化建设中,积极探索公民在各个层面上依法参与文化事业、管理文化事业,特别是探索公民直接参与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管理,一定会有很大的发展。这必将对我国文化建设和文化管理体制的变革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非营利文化组织也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深入研究、借鉴国外有关经验,对于我国非营利文化组织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 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及其与营利性公司的区别

    在北美,非政府运营的文化机构通常以非营利组织的身份出现,非营利组织是指无股份资本的法人,这种法人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设立的。组织在运营过程中允许产生利润,但是所有利润必须用于推进该组织的发展,利润不能在股东或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因此也就不存在股份。

    许多非营利组织还可以享受某些特定税种的免税待遇(包括所得税),某些非营利组织还获许向捐赠者开具慈善收据,捐赠者也可以从应纳所得税中扣除相应额度。

    在美国和加拿大,这类组织允许营利运营,即收入扣除开支后有盈余,但是所产生的任何利润不得用于个人利益。组织自身所产生的利润只能服务于组织的使命。拥有非营利性组织地位的好处是可以免除联邦所得税,并有合法资格接受慈善捐赠。

    沃夫(Wolf)于1990年归纳的非营利组织的根本特征被较为广泛采用:一是有服务公众的宗旨;二是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结构;三是有一个不致令任何个人利己营私的管理制度;四是本身具有合法免税地位;五是具有可提供捐赠人减免税的法律地位。凡是符合这五个特征的组织,一般被认为是非营利组织。相比较而言,营利性公司则是由股份资本构成的,其利润要求在股东和所有者之间分配。营利性公司需缴纳税收。

    非营利性组织常常被描述为“使命驱动组织”,因为它的首要目的就是实现其服务于社会的使命。营利性公司通常被描述为“利润驱动组织”,因为它的首要目标就是为其所有者和股东创造利润。

    从北美的资本主义和自由市场的角度来看,人们常常认为使命驱动组织和利润驱动组织的目标是彼此冲突和互不调和的。20世纪60年代,人们也普遍认为,非营利性组织创造社会价值,而营利性公司创造经济价值。但是现在,这种“二分法”已经失效了。

    二 非营利组织的商业化趋势

    从各国发展情况来看,非营利组织的商业化经营已成一种趋势。约翰·霍普金斯的非营利部门的比较研究项目(GNP)曾在1995年对全球22国进行过调查统计,数据显示1995年22国非营利部门的平均收入来源有:会费和其他商业收入占49%,公共拨款占40%,而慈善捐赠仅占11%,而且该项收入是包含个人捐赠、基金捐赠和团体捐赠在内的。该项研究表明,商业化经营已经是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收入来源。

    所谓非营利组织商业化指的是非营利组织作为独立运作的实体,在保持组织社会使命的前提下,通过商业化的管理,提高组织效率,并从事产生利润的商业活动。组织获取利润只是商业化的手段,更好地完成组织的社会使命才是非营利组织商业化的最终目的。[1]

    非营利组织商业化的发展基本上分为两个途径:一种是以非营利组织所拥有的资源为基础,假以商业化的方式来经营;另一种是在非营利组织的基础上创造出新的社会企业组织。[2]

    美国罗伯特基金会提出以下五种非营利企业的类型。

    (1)庇护式企业:非营利组织从不同层级政府的签约外包的活动中,获取相当的利润。

    (2)开放市场企业:非营利组织没有任何优先签约或顾客营运的优先考虑,完全进入市场与企业竞争。

    (3)特许权企业:非营利组织得到全国企业公司的经营特许权或专卖权,譬如,争取代理著名冰激凌的地区贩卖权,让游民或残障人员来推销冰激凌。

    (4)以方案为基础的企业:社会服务组织以经办过的方案,转化为可以得到收入的企业。

    (5)合作社式企业:一种由员工共同持有股份,却又同时可以领取工作薪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