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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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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税收30年回顾与展望

    作者:珊丹 出版时间:2009年02月
    摘要:改革开放30周年,深圳从一个边关小镇一跃成为一个社会经济都比较发达的繁华的现代化都市,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中心,这些都离不开深圳税收的巨大贡献。深圳的税收部门主动承担起税收事业改革的历史重任,坚持以改革统揽税收工作,不断加强机构、队伍、税制、征管、税源建设,努力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从和服务于特区不同发展时期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深圳税收收入保持持续、快速、稳定增长,与深圳的国民经济发展呈现良好的互动态势,为深圳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奠定着坚实的财力基础。

    回顾展望深圳改革开放历程,深圳税收事业大体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一 1979~1983年深圳特区税收工作起步阶段

    这一时期深圳建市及特区成立初期,在基本执行传统的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条件下,为了吸引外商投资,税收政策开始局部性的外向性改革,涉外税收制度初步建立,内资财税政策进行初步改革,特区市场化取向的税收工作处于起步阶段。

    (一)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

    1979年1月建市时,深圳仍然沿用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这一时期,基本为单一税制,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和个体户也只征工商税和工商统一税。1979年起,中央、广东省开始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涉外税收法律法规及对外商投资实行税收优惠和恢复、加强税收征管的政策,为深圳实施有利于对外开放的税收政策奠定了基础。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其中主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在深圳等经济特区实施有别于其他地区的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来投资。1982年深圳市政府和深圳市税务局分别发出《关于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外国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缴纳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特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应依法缴纳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进口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免征工商统一税。涉外税制的建立和优惠政策的实施,促进了涉外税收的快速发展。

    对内资企业、单位的税收政策上,特区也先于全国开始进行改革,主要是对利润(所得)调节的税收政策方面。1981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设在经济特区从事生产经营的一切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81年1月1日起对凡在特区从事生产经营的一切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利润收入的1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这一规定,突破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所形成的不能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

    (二)税收管理机构

    1979年建市时,原宝安县财政局随县改市而成财政局,税务部门隶属于财政部门。1981年成立深圳市税务局主管全市税收工作。由于全市经济还很落后,税收征管机构和征管人员都比较薄弱。1982年全局税务人员只有215人。

    (三)纳税人和税收收入

    1979年深圳只有887户纳税人,基本上没有非公有制的纳税户。到1983年纳税人已增加至5462户,个体经济增加很快,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总数基本持平,涉外经济开始逐年增加(见图1)。

    图1 1979~1983年深圳市的税户数

    图2 1980~1983年深圳市税收收入总量

    建立特区时1980年全市的工商税收收入仅为2721万元,1981年达到8310万元,增幅达205.40%,1983年已经达到13337万元(见图2),其中涉外税收1980年仅为102万元,1983年达到1621万元。

    这一阶段,特区税收制度以初步建立涉外税制,制订、实施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调节和促进特区引进外商投资为主要改革内容,同时开始对内资企业财税政策进程初步改革。尽管在税制上对外商推行和实施了若干优惠税收政策,但并未对传统落后的税制有根本性的触动,税制对特区吸引内外投资的制约作用日趋严重。

    二 1984~1993年深圳特区税收工作高速发展阶段

    在中央政府和中央财政税务部门、广东省政府和省财政税务部门授权和领导下进行大范围、深层次、市场化取向的财税改革,深圳特区税收工作迈上蓬勃和高速发展阶段。

    (一)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

    1.1984~1988年特区内外资企业税制改革的全面推进

    特区税收制度改革利用中央支持和授权,深圳对内外资企业的税制和税收优惠政策分别进行了改革,在具体的改革过程中,虽然注意内外资企业税制的相互参照和政策平衡,但总体而言,其间对内外资企业的税制改革是分别推进的。

    1984年起,深圳市开始着力进行税制改革探索。1984年11月中央在对深圳等经济特区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奠定了经济特区税收优惠的基本框架。1985年5月财政部发出《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所得税对特区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先按15%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