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9月 |
在现代国家中,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律师制度在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作用逐步加强。北京市的律师、律师制度、律师行业的发展是中国律师制度缩影,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已经60余年了,在这60多年间,北京律师制度经历了初建、取消、恢复、改革、发展、壮大的不同时期。回顾这60多年的发展历程,既可以了解北京律师的历史,同时也可以把握中国律师制度发展的脉络。
本报告具体将北京律师60多年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五个阶段进行考察。这五个阶段包括:① 1949~1957:从废旧立新到初步建成;② 1957~1977:遭遇“极左”冲击最后取消;③ 1978~1987:在恢复中试行改革;④ 1988~1996:从全面改革到基本建成;⑤ 1997~2009:深化改革,快速发展。
本报告将大量运用各种经验材料进行描述和分析。除非特别说明,本报告各个图表中的数据来自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
一 1949~1957:从废旧立新到初步建成
新中国建立后,律师发展的主要任务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解散、改造、惩处旧律师,废除私律师为主、公设辩护人为辅的旧律师制度;二是开展律师辩护活动,探索建立公律师为主、私律师为辅的新律师制度。[1]这些工作最初在大城市中开展,随后推广到全国。北京因为解放较早,又是国家的首都,所以其废除旧律师制度、建立新律师制度的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京展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会议通过了当时的“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纲领》)。《纲领》第17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中央人民政府宣布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旧法统,律师制度也在废除的旧法统之中。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明令取缔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律师制度,解散了旧的律师组织,并停止了旧律师的活动。
解放之初,北京市没有司法局,当时涉及司法行政的大部分工作由法院负责。按照司法部和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律师工作由人民法院管理,人民法院设立了律师辩护组。
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第6条规定,“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审判时,应保障被告有辩护和请人辩护的权利”。其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说明中又强调指出:公开审判要做到“当事人和他的合法辩护人在法庭上有充分的发言权和辩护权”。
195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其中第76条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为律师的存在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同年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就标志着我国立法明确肯定了刑事辩护制度,肯定了辩护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并允许律师依照法律规定参与诉讼活动。新中国法制事业奠基人董必武在1954年5月18日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指出:“宪法规定人民有辩护权,这就需要有律师”,并在同年的司法工作座谈会和检察工作会上再次强调要建立辩护制度,他说:“如果没有辩护,就是判得再正确,也不足使人心服口服。不准辩护会使我们错案更多。”
1954年7月31日,司法部发出《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其中指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等大城市试办人民律师工作。8月,北京市开始试行辩护制度,北京市政府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内成立辩护组,由人民法院抽调干部组成辩护组,担任辩护工作。1955年2月18日,北京市司法局成立,专管全市的司法行政工作,设立辩护组,管理律师机构的组织建设以及人员的配备、教育、培训和业务指导。从1955年4月起,北京市司法局按照司法部的指示,着手筹建北京市律师协会。11月2日,司法部正式批准北京市司法局成立北京市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
1956年2月18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正式成立,其任务是:建立律师基本队伍,筹备成立律师协会,并在律师协会正式成立前先行组织律师开展业务,接收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