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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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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调查和分析

    作者:冉井富 出版时间:2011年09月
    摘要:问卷调查和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显示,北京绝大多数律师都表示愿意履行社会责任,实际中北京律师也广泛参与各类法律事务和社会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北京律师履行社会责任形式多样,覆盖了各个层次的社会责任。对于各种形式的社会责任,律师参与和履行的比例有所不同,对于那些方便易行、社会需求量大的法律事务或社会活动,比如免费法律咨询、普法活动、法律援助等,北京律师有着广泛的、积极的参与;对于那些需要特定的专业知识、社会声望或经济基础的社会义务,比如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办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等,则只有较小比例的律师参与。北京律师参与各类义务性的法律事务或社会活动的社会效果良好,分别在不同的领域促进了社会公益。北京律师之所以广泛地、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组织和动员工作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可以预期,北京律师今后将继续广泛参与各类实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然而,这种实践的范围和方式,文化观念上对律师职业的理解和制度上对律师职业的定位将产生很大的影响,而这两个方面的因素,目前尚处于不断的反思、调整和发展之中。

    一 问题与方法

    (一)律师社会责任的含义

    从广义上理解,律师的社会责任是指律师基于分工所承担的社会职能,而这种社会职能的核心内容,就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律师身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的每一项职业活动,都是在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而评价律师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好坏,就在于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品质、数量和可及性。

    从狭义上说,律师的社会责任是一种伦理责任或道德责任,其内容是要求律师按照市场法则提供法律服务、获得服务报酬的同时,兼顾职业活动的社会效果。而所谓“兼顾职业活动的社会效果”,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公序良俗,这是消极的社会责任。比如,不得以激化社会矛盾的方式获得案源,不得以违法的方式追求胜诉,等等。第二层次是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这是积极的社会责任。比如,通过公益诉讼促进制度和政策改革,通过法律援助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通过法律服务促进环境保护,等等。在本报告中,我们所考察的律师社会责任,是指这种狭义上的社会责任。而对于这种狭义的社会责任的考察,又集中于积极的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履行情况。

    为什么要提出和强调律师的社会责任?这需要从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说起。这是因为,律师社会责任的提出和使用,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相对于律师社会责任来说,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已经提出将近100年了,而且近数十年来,这一问题广为社会各界关注和讨论,虽然最后没有完全达成一致,但是已具有大致相同的界定。这种界定就是: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

    人们之所以提出和讨论企业社会责任这一问题,是要修正亚当·斯密的市场经济理论。斯密认为,应当承认和鼓励个人通过市场法则(平等交换)追求利益,因为“借由追求他个人的利益,往往也使他更为有效地促进这个社会的利益,而超出他原先的意料之外”。[1]这一理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被奉为圭臬,成为政治、经济、文化各项制度的伦理基础和认识论前提。该理论有一定的合理性,并极大程度地推动了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然而,自20世纪以来,其局限性也越来越明显。这是因为,随着社会连带因素的加强,随着人权理论的发展,完全的、放任的市场行为的外部性越来越大。所谓外部性,是指市场行为可能产生交易双方当事人之外的危害后果,这种后果必须由第三方通常是公共权力予以制止和纠正,而公共权力对此进行制止和纠正的依据,就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在我国当前,律师社会责任的提出,也大致经历了这样的过程。只不过,我们是用30年时间走完企业社会责任数百年走过的历程。在改革开放初期,律师是国家的政法干部,从公共财政领取薪金,在这种体制中,律师行为是一种公职行为,至少在理论上,不存在律师追求业务收入而损害社会利益的情况。当然,这种体制也不是完美的,有一些无法克服的问题,比如法律服务发展的动力不足,律师服务的独立性不够,等等。正是基于这些问题,几乎在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律师制度的改革也就开始了。而律师制度改革的方向,概括地说,就是逐步社会化和市场化。在这里,社会化中的“社会”和社会责任中的“社会”,含义并不相同,前者是“非公”的意思,“社会组织”、“社会人员”的意思,从法治角度看还有“中立”、“独立”的意思;后者是社会公众、社会共同体、公共利益等意思。而市场化,则是将法律服务逐步过渡为一种市场产品,按照市场交易的法则供给和购买。在官方的政策文件中,一直避免用“市场化”、“商业化”这样的字眼,但不用不等于不是。而且,这里的“化”字,是演化方向的意思,并非演化已经完成。而随着社会化、市场化的发展,律师职业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契约性、营利性、商业性的活动。在社会化、市场化的推动下,大量的社会精英投身于这一行业,律师规模快速发展,律师服务水平快速提升,法律服务的市场“供给”日益丰富。可以说,律师行业能有现在的规模和水平,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