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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进城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状况

    作者:李萌 出版时间:2011年07月
    摘要: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是事关农民工生存与发展的根本,也是促进农民工市民化、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本文对中国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工作进程、主要举措以及取得的成就进行了梳理与总结,从户籍、就业、医疗、工资、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详尽呈现其保障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当前农民工维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深层次的原因,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从保护路径的选择、配套机制的建设、相关制度的创新三大方面系统提出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的具体思路与举措,以促进城市民生问题的解决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Abstract: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safeguarding of peasant worker is essential for their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It is also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peasant worker urbanization,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and social stability. First, the process, main measures and achievements of peasant worke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in China are summarized. Then, the related status is presented from the respects of the residence, employment, health care, wages, housing, children education. Furthermore, the primary existing problems and causes of peasant worker's legal right safeguarding are discussed. Finally, some concrete threads and suggestions are puts forward in the view of path selection, adaptive mechanism construction, and system innovation to enforce peasant worker's legal right protection, to improve urban livelihood, and to support harmonious society construction.

    一 农民工基本概况及权益保护工作进展与成效

    (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是中国社会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信息社会转型过程中形成的一个特殊劳工群体,他们具有农村户口而在城镇务工,兼有农民的户籍身份与工人的职业身份二重属性,这是中国长期城乡分割制度隐含矛盾的反馈和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优化组合和配置的必然反映。据国家统计局监测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农民工总数已达2.42亿人,其中外出就业1.53亿人,本地非农就业0.89亿人。而且,伴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任务加重,农民工群体还会不断扩张。

    农民工群体的存在,一方面繁荣了城市经济和农村的现代化建设,对经济发展的整体推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亟须解决与完善。其中,如何切实有效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的市民化,是事关农民工生存与发展的根本,也是解决完善城市民生、确保社会融合、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

    所谓农民工权益,是指暂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身份或户籍仍是农民的劳动者,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社会等基本权利及其依法应获得的利益。具体来说,农民工权益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一是被宪法确认并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公民权主要包括:①经济性的权益。包括:报酬权、收益权、社会福利权等。②社会性的权益。包括: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社会保障权等。③文化教育和政治性的权益。包括:受教育权以及子女平等受教育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

    二是农民工作为城镇非农产业的劳动者,还应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者的权益。例如,就业机会均等权、同工同酬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均等保障权等。

    (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工作成效

    近年来,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受到中央、地方政府乃至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取得了长足进展。

    1.政策法规逐步建立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对保障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合法权益和解决当前在农民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了切实的措施。2004年,国务院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管理服务制度建设滞后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旨在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200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大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制保障力度。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相关政策法规逐步建立。

    2.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

    当前,各地正在积极探索农民工在就业地落户,广东省已有10万多农民工通过积分入户城镇,陕西、重庆、宁波、成都等地也制定了户籍制度改革办法。例如,2009年7月,宁波市出台《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为“优秀蓝领”落户敞开大门,而且还将出台包括积分落户人员购买经济适用房、承租廉租房、子女读书等相关配套政策,让积分落户的农民工真正享受同城待遇。2010年,成都市启动的新一轮经济适用房预登记向农民工有限度放开,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向成都市申请购买中心城区经济适用房,并获得成都市户籍。而北京市总工会要求各级工会组织保障农民工劳模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租购住房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有落户愿望的农民工全国劳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符合相关政策的情况下落户。2011年2月27日上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接受中国政府网、新华网联合专访,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时也指出,要积极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