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年04月 |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湖南近年有1000多万人向城市转移,但在城市建设不断发展和繁荣的同时,人口增多、流动人口增多也使社会治安问题日渐凸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已成为湖南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任务。在湖南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省委政法委部署下,湖南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提升综治工作地位、创新矛盾化解方式、加强群众监督、推进平安创建、强化综合治理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尝试与大胆推进,并取得显著成效。但从公共安全角度讲,湖南城市社会治安还存在许多不安全因素和问题,甚至是非常复杂和艰巨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面对并进一步强化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保障机制建设,确保湖南城市社会治安稳定。
一 湖南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
为给城市化工业化建设提供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确保一方平安,近年湖南各级党委政府立足基本省情,加强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推进“平安湖南”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1.坚持在大局中谋划,不断提升综治工作地位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对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始终把该项工作放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来谋划,把它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从2004年起,省委、省政府就把综治工作放到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上同部署、同表彰,兑现奖惩,强化各级党政“一把手”作为综治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和“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理念,督促各地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每年初,各市州党政“一把手”向省委书记、省长递交综治工作责任状;省综治委与各成员单位签订责任状,全省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综治工作责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年中,召开综治工作会议,对14个市州、123个县市区的社会治安状况和政法队伍形象进行面对面讲评,并将群众反映的突出治安问题通报给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年底,严格实行综治工作责任追究,行使“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权,对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2007年,省委、省政府“两办”修订下发《湖南省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综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2.推进“三调联动”,以和谐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要积极主动化解社会矛盾,又要坚持以和谐的方式和手段达到和平解决的目的。为此,湖南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即“三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1)建立并完善“三调联动”机制。2005年开始,省委、省政府提出构建大调解格局,在试点、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全面推进。目前,全省“三调联动”工作形成了有效衔接联动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省、市州和县市区都成立了“三调联动”办公室,县市区设立了快速调解庭,专门调解突发性、跨地区部门的矛盾。乡镇、街道均设立了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并在多数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室,积极开展诉前引导调解、诉中委托调解、诉后执行和解、警司联调等多种工作模式,全省“大调解”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2)全面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坚持全面排查与专项排查、经常性排查与定期排查相结合,对排查出来的问题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方式予以解决。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全省认真组织开展了县市区委书记大接访和政法各部门领导大接访活动,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2008年,全省共排查较大矛盾纠纷11.6万余起,成功调处11.3万余起,调处成功率为97.8%。
(3)“三调联动”整体效能凸显。由于“三调联动”针对同一矛盾和纠纷从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和公民权利义务等多角度多层次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矛盾和纠纷很容易在平和的氛围中得到解决。因此,其整体效能尤其在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凸显。目前“三调联动”机制已从化解一般性矛盾纠纷向处置群体性事件、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领域延伸。2008年来,湖南各类群体性事件同比下降44.98%,其中大多数是运用这一机制化解的;中央政法委交办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有半数以上是通过“三调联动”化解后息访息诉的。实行“三调联动”以来,全省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较两年前大幅下降,人民调解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