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7月 |
As a social organization with government organs,enterprises and institutions juxtapositions of the third sector,is the most basic,the most extensive and most active social forces in organizations,is one of the effective social construction carrier,undertake government,market,society,between contacting link and Bridges,making up for the government failure,market malfunctions have a unique advantage.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nearly 60 years Beijing social organization development phases,analyses the Beijing social organizations to develop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causes,and puts forwar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organization of Beijing concrete proposals,with more advantageous to promote social organization development,better realize social organizations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都对社会组织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党的“十七大”郑重提出“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这是党在新时期、新阶段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环境。
近年来,北京市在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诸多新突破。例如,在北京市社工委专门成立了社会组织处,负责社会组织的服务与管理;2009年对承担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给予补贴3.16亿元,还从彩票公益金和财政资金拿出1亿元向社会组织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招聘1000名大学生到公益性社会组织就业;[1]2010年,北京市向社会组织购买300个服务项目,初步建立了“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2]北京市部分“十二五”民生基本服务重点项目中计划将在“十二五”时期投资7亿元用于建设“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交流中心”;[3]等等。可以看出,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处于历史发展最好时期。这些有益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好政策、好举措必将促进社会组织大发展,社会组织也必将在良好政策环境的培育和扶持下得到大发展,发挥更大经济社会功能,实现历史赋予的角色担当。
一 社会组织的界定与分类
组织是人们在社会行动中为了一定目的联合形成的共同体。一般而言,存在最为基本的三种组织形态,即国家组织(政治组织)、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从新中国成立后,以及改革开放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历程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使国家组织框架已经很清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私营经济、个体工商户等新经济组织发展铺平道路;但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体制改革还相对滞后,社会组织的发展还很薄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人民团体(计划时期)—社会团体(1988年民政部设立社会团体管理司)—民间组织(1998年民政局将社会团体管理司更名为社会组织管理司)—社会组织(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演变过程。截至2008年底,我国社会组织总量已经达到41.4万个,每万人社会组织数量3.1个。[4]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工商服务、农村专业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475.8万人,形成固定资产805.8亿元。[5]
(一)社会组织定义
随着社会组织规模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增长,其发挥经济社会功能越来越突出,也越为社会广泛认同。然而,关于社会组织的定义却未有共识,种类繁多,甚至社会组织这一称谓自党的“十七大”之后才正式被官方使用。据学者研究,社会组织分为广义社会组织和狭义社会组织。为方便研究,本文将社会组织界定为由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登记机关,并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具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半官方性质的法人机构。这些社会组织通常是被冠以“学会”、“研究会”、“协会”、“商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名称的会员制组织,以及包括各种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等各类公益服务实体在内的非会员制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社会性特征。[6]此外,本文社会组织还包括通常所说的草根(社区)组织,以下统称社区组织。
(二)社会组织分类
根据社会组织界定范围,目前,北京市社会组织包括在北京市民政部门和各区县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及未注册登记,在街道或其他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备案的社区组织。
社会团体[7],是指中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可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8],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基金会[9],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
社区组织,一般意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