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8月 |
一 贫困与生存权和发展权
贫困是指物质上的匮乏和这种匮乏造成的社会后果。“贫困一般是指物质生活困难,即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生活水平达不到一种社会可接受的最低标准。他们缺乏某些必要的生活资料和服务,生活处于困难境地。”[1]贫困可以分为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绝对贫困是指人的最低生理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基本生活没有保证,不能进行正常的简单再生产。相对贫困是指基本解决了生存问题,可以维持简单再生产,但生活水平低于社会公认的标准。
无论是绝对贫困还是相对贫困,都是对人权的剥夺。减缓和消除贫困是人权的基本要求。生存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绝对贫困危害了人的生理活动,缩短了生存时间,是对生存权的直接侵犯。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更进一步“确认人人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为了根除对生存权的侵害,必须彻底消除绝对贫困。同样,相对贫困也是对人权的侵犯。《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更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显然,一个社会的贫困人口,即使他们的基本生存没有问题,他们的人权也会受到侵害,因为他们的生活低于社会认可的适当水准。人权就是要使每个人都获得人类的尊严和价值。消除贫困,让每个人都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学上,是应该优先解决的人权问题。
贫困同发展权有着复杂的关系。根据联合国大会1986年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作出的规定,发展权是指“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贫困既是发展权没有充分实现的结果,也是阻碍发展权实现的原因。减缓和消除贫困是发展权得到一定程度实现的表现,同时也是进一步实现更广泛的发展权的起点。
确定明确的贫困线,有助于更好地识别贫困人口,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1990年,世界银行确定的贫困线是每天每人1美元。2008年,世界银行调高了贫困线,把每人每天1.25美元确定为国际极度贫困线,2美元为国际贫困线。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2005年发展中国家有14亿人生活在每天1.25美元之下。[2]各个国家都根据本国情况确定了不同的贫困线。发达国家的贫困线远远高于国际贫困线,一般涵盖了10%以上的人口。
长期以来,中国根据农村人口的基本需求来制订贫困标准。在这个标准中,食物需求大体占60%,每天提供2100大卡热量,这是维持基本生存所需的最低营养标准;非食物需求占40%,包括最低的衣着、住房、燃料、交通等。中国的贫困标准是一个能够维持基本生存的最低费用标准。1985年为人均年纯收入206元,此后根据物价指数,逐年微调。2009年,中国的贫困线提高到了人均年纯收入1196元。
二 中国减缓农村贫困的历程
1949年以前,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农村经济极度落后,农民贫困程度很高,贫困人口规模极其庞大。当时中国是世界上贫困发生率最高的几个国家之一。新中国建立以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土地改革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改善了农民的生存条件。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到1957年,中国农村贫困人口下降到了历史上的一个最低点。但是,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采取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方针,并实行人民公社化,开展“大跃进”运动,从而使中国经济遭受到严重破坏。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时,中国农村的贫困状态达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农村居民的人均热量摄入量低于2100大卡/日的水平。以营养标准来衡量,农村人口中的40%~50%人群处于生存贫困状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有效地减缓了农村贫困状态,促进了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1978年,按中国政府确定的贫困标准统计,贫困人口为2.5亿人,占农村总人口的30.7%。通过实行包括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内的农村经济改革,农村贫困得到了很大缓解。1978~1985年,农村人均粮食产量增长14%,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了2.6倍;农村贫困人口从2.5亿人减少到1.25亿人,占农村人口的比例下降到14.8%;贫困人口平均每年减少1786万人。
为了缓解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