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1年08月 |
一 中国公民工作权利保障的基本特点
(一)对工作权利基本认识的差异性
工作权利,在国际劳动法文献一般称之为The Right to Work and Rights in Work,在国内法领域则更倾向于使用“劳动权”(Labor Rights)概念。对于工作权利的概念界定,中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人权法理论认为工作权就是劳动权。多数人权法学者认为,劳动权(工作权)是一个涵盖范围非常广泛的概念,被称作“工作权和工作中权利”或者“工作权和与工作相关联的权利”。这种认识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关于工作权的观念基本一致。2009年,中国发布的首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1)》中对工作权利内容的阐释,也是基于这种认识。劳动法理论认为工作权是劳动权的组成部分,与狭义的劳动权同义。这种观点认为,劳动权“是劳动法对公民作为劳动者在劳资关系领域中享有的特定权利的具体规定”。[1]劳动权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2]这种劳动权又可从广义、狭义两个方面理解。狭义的劳动权与工作权同义,是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具体包括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而广义的劳动权与工作权则存在种属关系,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切权利,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结社自由权、集体协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权等。
(二)公民的工作权利保障法律体系日益完善
当前的中国工作权利保障法律体系在维护劳动法典的劳动基本法地位的前提下,逐步呈现多元和多层次的特点。此种多元和多层次性不仅体现在劳动法典各组成部分的发展进程方面,还逐步体现在劳动法典与特别法、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以及类型等方面。
长期以来,中国十分重视对公民工作权利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1994年7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利,构建了中国公民工作权利保障的基本框架。此外,还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工作权利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如《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集体合同规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
对于公民的工作权利保障而言,2007年更是堪称建章立制之年。随着《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次第颁布与实施,从政府到企业和劳动者无不经历了工作权利保障观念的洗礼。从中央到地方出台并实施了诸多新的举措,以力求落实对公民工作权利的切实保障。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以《宪法》为基础,《劳动法》为核心,《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为骨干,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为辅助的公民工作权利保障法律体系,劳动法治更加深刻地影响甚至改变着中国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三)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和类型复杂化
在工作权利保障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的同时,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急剧增加。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中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主要纠纷类型。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约以20%的速度递增,2005年已达18万件。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达28万余件,较2007年增长93.93%;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比2007年增加98%,[3]两个数据基本吻合,说明全国劳动争议几乎翻番增长,劳动关系稳定性减弱是基本事实。2009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更是创历史纪录,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1.7万件,同比上升10.8%。[4]
此外,案件类型也越发复杂化。以往劳动争议内容大多涉及劳动报酬给付、工伤赔偿等,随着《劳动合同法》将更多的主体纳入保护范围,同时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劳动纠纷多样化的趋势更加明显。目前出现了大量要求补办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