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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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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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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通过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保障和促进公民住房权

    作者:王宏哲 出版时间:2011年08月
    摘要:通过对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史考察,展现了国家在保障公民住房权方面的不懈努力。在对传统住房制度的改革中,中国树立了政府和市场分别供应住房的现代住房人权理念,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体系,即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房等形式,由国家直接或间接帮助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同时,通过市场主要以普通商品房形式来满足城镇普通家庭的住房需求。在考察和总结中国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建立、成就和不足的基础上,指出了中国未来住房制度改革应努力解决的一些问题。
    Abstract:Observing the housing system reforms of China in the past thirty years,we can see our government has been making a great effort to promote the housing rights of its citizens.Meanwhile,we also find that by reforming the traditional housing system,China has established a modern concept of housing rights that separates the housing supply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from the market.This change gradually sets up a housing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namely by the forms of low-cost housing,affordable housing,and public rental housing,etc;the governmen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helps the citizens from urban and suburban areas with lowest- income,low-income,or-middle-income families to solve the housing problem.At the same time,the market satisfies the housing needs of ordinary families through the form of commercial housing.In particular,the article examines and summarizes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affordable housing system,its achievements,and its shortcomings.It also points out that future reform of China's housing system should be able to solve some problems.

    一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

    (一)改革开放前的城镇住房制度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中国实行福利化分房的住房制度。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处在社会制度转型时期,在住房政策上,一方面,国家保护私人房产及其合法的租赁关系,禁止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任意占有私人房屋;另一方面,国家对公有住房采用租赁制,即将原来由国家征收的住房,连同家具等作为实物分配给职工及其家属。后来,将原先无偿使用的包干制改为有偿租赁制,由职工缴纳租金,同时实行低租金制度,以租金养护房屋。从1956年到1978年期间,国家对城镇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采取国家出租、公私合营,对私房进行赎买(即于一定时期内给予固定的租金,但逐步将其性质改变为国家所有),同时,在公有住房制度方面实行“六统一”制度,即“统一分配、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管理”。

    总体而言,改革开放以前的住房政策具有以计划经济为基础、以实物分配为基本手段的明显特征。尽管国家对住房的投资总量占到同期GDP的1.5%,[1]但仍然存在着大量的住房短缺、住房分配不均衡等问题。

    (二)改革开放后,以公有住房为对象的改革阶段(1980~1998年)

    在1980年4月2日,邓小平对中央领导同志谈话为中国现代住房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谈到住宅问题,邓小平说,要考虑城市建筑住宅、分配房屋的一系列政策。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子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十年、十五年付清。住宅出售后,房租恐怕要调整。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考虑买房合算。因此要研究逐步提高房租。房租太低,人们就不买房子了。繁华的市中心和偏僻地方的房子,交通方便地区和不方便地区的房子,城区和郊区的房子,租金应该有所不同。将来房租提高了,对低工资的职工要给予补贴。这些政策要联系起来考虑。建房还可以鼓励公私合营或民建公助,也可以私人自己想办法。”[2]

    1.以出售公有住房为改革突破口

    198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提出“准许私人建房、私人买房,准许私人拥有自己的住宅”,这个文件正式确立了住宅私有化的政策。[3]

    1980年,国家在坚持低租金、实物分配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将向居民全价出售公有住房[4]的试点城市从4个扩大到了50个。而1982年不仅扩大到23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而且也推广到了部分县和镇。

    从1982年开始,国家又试行了所谓“三三制”补贴出售公有住房的办法,即个人支付售价1/3,取得住房的有限产权,其余2/3由政府和单位给予补贴。经过两年的实践,证明这个政策很受职工欢迎,职工购买住房的积极性很高。[5]

    2.调整公有房屋租金

    在公有房屋出售面临国家和单位资金负担比较重、租买比不合理、住房建设自己不能自身循环等问题后,改革又进入调整公有房屋租金为主的阶段。

    1987年国务院批准在烟台、唐山和蚌埠三个城市以提租补贴持平为原则,试行“提租补贴、租售结合、以租促售、配套改革”的房改方案。

    1988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提出了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为实施住房商品化,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入手,将现有的实物分配逐渐改变为货币分配等。这个方案一般被称之为“提租补贴方案”,将提租补贴和公房出售作为并用的改革手段。

    1991年1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1991]73号),这是新阶段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纲领性文件”。[6]文件提出了住房制度改革的四项原则(即共同分担;租、售、建并举;分散决策;转换机制),“这标志着中国公共住房政策已从探索和试点阶段,进入全面推进和综合配套改革的新阶段”。[6]

    3.探索住房商品化的改革之路

    在公有房屋改革的同时,国家也在探索住房商品化的改革之路。其中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43号文),提出了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