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1年08月 |
| Keywords: | Social SecurityRiskEquity |
一 社会保障权与社会权利
社会保障是当社会成员因年老、失业、工伤、疾病等原因而陷入贫困和生活困难时,由国家或社会为其提供生活保障的社会制度。社会保障被称为“人民生活的安全网”、“收入分配的调节阀”、“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社会发展的稳定器”。社会保障权是社会保障的题中之义,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社会进步方面具有重要功能。[1]社会保障权通过社会救助能够使穷人与低收入阶层免于生存危机,满足他们基本生存的需要,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各种社会保险制度使一般社会成员能够抵御失业、工伤、疾病、年老等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再分配机制,能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使社会成员能够比较公平地参加市场竞争,有利于个人的发展,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有助于公民参加政治生活,行使民主权利。同时社会保障有助于稳定城乡居民支出预期,减少他们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的预期性储蓄,增强他们的消费信心,刺激他们的消费需求,从而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社会保障经历了由恩惠到权利的演变。社会保障权是现代社会基本的、独立的人权,它是人类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持生存和人格尊严的必然要求,体现了社会正义,也得到了我国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确认。社会保障权还是现代社会的公民基本权利:从形式上看,许多国家都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将社会保障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从实质上说,社会保障权属于基本人权范围。社会保障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安全、社会公平、自由、效率等价值。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具有法定权利和宪法权的属性。建立健全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充分享有社会保障权,具有坚实的价值基础。[2]
在当代社会中,社会保障被普遍看成是公民的社会权利,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是各国政府的基本责任。在我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在社会保障方面享有的权利。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首次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载入宪法,表明国家已经明确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障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目标。同时,现行宪法第44条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宪法》的这些规定从多方面保障了中国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
在专门立法方面,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我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第一部综合性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并对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作出原则规定,还进一步完善了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的监督,强化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职权。它的颁布实施,对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利,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还有一些针对某一类群体的专项社会保障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分别对残疾人和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权益进行了规定。此外,国务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如《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等,这些法规对公民在失业、工伤等方面的权利作出了相应界定。
二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几十年里,中国经过一系列探索,建立起一套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来保障我国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