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8月 |
一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的人权保障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核心权利,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食品药品安全是健康权的重要内容,是体现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志。食品是人的生活必需品,药品则是人的身体健康保障品。没有食品,人类无法生存;没有药品,人体健康无法得到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药品产业快速发展,产量持续增加,品种日益丰富,质量逐步提高,不断满足人体的饮食用药需求。同时,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也随之凸显出来。近年来由于一些重大安全与质量问题的出现,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热点话题。中国政府采取了诸多措施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已使安全与质量保障机制大为改观,安全形势总体好转,但仍然存在许多挑战,任务十分艰巨。
(一)食品药品安全与人权保障
1.食品安全中的人权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通常是指人类食用的物品,包括天然食品(水果、蔬菜等)和加工食品(以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等为原料经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制成品)。《食品安全法》(2009年)对“食品”的法律定义是: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第99条)。
食品安全中的人权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和必要的社会服务……有权享受保障。”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历史性地载入宪法。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些条款虽未出现食品安全的表述,但是生命权和健康权保障之中隐含着食品安全,它是实现生命权和健康权的重要条件之一。
食品安全首先涉及生命权。生命权是基本人权,它不仅包含国家不得随意剥夺个人生命的内涵,还包括国家有义务和责任提高生命质量的含义。食品安全是保障生命权的前提条件,既包括食品数量上的安全,也包括食品质量上的安全。食品数量涉及人类能否获得必要的充足的食品,食品质量则与人类生命密切相关,尤其是有毒食品,会直接危及人的生命。近年来,中国社会对食品质量的关注远远超过了对食品数量安全的关注,因此狭义上的食品安全仅指食品质量的安全。
食品安全也是健康权的重要保障。自从有人类以来,健康就是一个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健康权不仅包括获得保健服务的权利,而且包括获得诸如安全饮用水、适当的卫生设备、环境卫生和职业卫生等许多健康的基本前提条件的权利。健康权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主要内容包括食物供应和适当营养的促进、安全用水等。从数量安全角度看,食品短缺会影响人们的健康;从质量安全角度看,有毒的食品会直接损害人的健康,劣质的食品也会因为不能提供足够的营养而严重损害人体的健康。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导致的污染食品、掺假食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最易危害公众的日常健康。
保障食品安全还涉及公民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悉、获取与自身利益攸关的各种信息的权利。食品安全中的知情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向公权力机关或组织请求并获取、知悉有关食品信息的权利。这些信息包括食品检测、监测的结果、风险评估、预警等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和宣传教育信息,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主动发布相关真实信息或者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而公开有关信息。另一方面,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负有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例如,1985年,《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明确规定了“使消费者有机会取得足够资料,让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知情的选择”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