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8月 |
一 义务教育的发展沿革及其阶段性特征
在中国,义务教育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清朝末年。以1904年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为标志。历经一个多世纪,义务教育从提出、确立、普及到发展,已经成为中国教育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纵观它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1.艰难起步: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
清朝末年,中国义务教育蹒跚起步,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努力,全国学龄儿童的入学率仅达20%左右。[1]
新中国成立,中国历史翻开新的一页。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7条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这是以宪法性文件提出国家发展义务教育的政策。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第9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由此,受教育权被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1956年9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明确提出:“必须用极大的努力逐步扫除文盲,并且在财政力量许可的范围内,逐步地扩大小学教育,以求在十二年内分区分期普及小学义务教育。”[2]这使普及义务教育真正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层面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上来。但在这一时期,人口多、底子薄、经济落后、区域发展不平衡、贫困地区多、义务教育规模庞大、教育经费短缺、办学条件匮乏的国情,决定了中国义务教育在艰苦的环境和艰难的探索中起步。
然而,正当我国义务教育逐渐步入正轨之际,1966年“文化大革命”的爆发,中小学“停课闹革命”,使刚刚起步的义务教育陷入停滞。1978年,刚刚经历十年“文化大革命”动荡的中国百废待兴。在这种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历史决策。邓小平同志高瞻远瞩提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强调“实现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要能上去。发展科学技术,不抓教育不行。靠空讲不能实现现代化,必须要有知识,要有人才”,[3]使“文化大革命”时期受到严重挫折的义务教育开始进入全面恢复的时期。
为了切实改变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才培养要求不相适应的状况,充分发挥教育事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1980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在八十年代,全国应基本实现普及小学教育的历史任务,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进而普及初中教育”的目标,并确立以国家办学为主体、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的“两条腿走路”的方针。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强调受教育不仅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更是公民应当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明确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并首次提出要“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为改革教育体制、调整教育结构指明了方向,成为指导中国教育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规定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义务教育的性质、入学年龄、学龄、办学方针、办学模式、免收学费、经费、师资和办学条件均作了规定,是中国第一部关于义务教育的专门法律,开启了中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纪元。
1986年6月26日,为了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原劳动人事部发布了《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986]69号),就实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如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步骤、学制年限、入学年龄和学习年限、免收学费和助学金制度,学校的设置、布局和办学标准,教育经费和基建投资、师资、管理体制、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考核和监督、有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其主要特点有两个方面:一是明确按质按量普及初等教育是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础,提出要因地制宜地分地区、有步骤地实施义务教育,并将全国分为三类地区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