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8月 |
基层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有效形式,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支持下,在城镇社区、农村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中,由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民主权利,对所在基层单位和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的一种民主形式。它通过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以社区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城市基层民主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核心的企事业单位的基层民主等形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全体公民广泛和直接参与的特点。正如胡锦涛同志所指出的:“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同时在基层实行群众自治等形式的直接民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创造,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1]从中可以看出,基层民主建设要通过公民参与权的发展来实现,同时基层民主建设又可以促进公民参与权的发展;而公民参与权的发展既是基层民主建设的内容之一,又可对基层民主建设起到一种强有力的直接推动作用,二者呈现一种紧密相连、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一 中国基层民主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
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是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作为大众参与的民主化试验,基层民主在实践中建立起一系列民主规则和程序,对中国的民主化起到了示范性作用。
(一)基层民主建设逐步走向制度化
当代中国基层民主建设在改革开放30多年中已逐步从探索走向了制度化,目前已经建立起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
1.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以村民委员会为中心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主要体现为村民自治。村民自治伴随着农村家庭承包制而发端于1980年,该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合寨大队的85户农民创立了中国第一个村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果作村村民委员会。1982年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宪法中的地位。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明确要求在农村建立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并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职能、产生方式进行了初步规定。1986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发挥群众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同时责成民政部负责村委会建设的日常工作。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明确了村委会的性质、职责和组织架构等。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将“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标志着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制度化的运作模式。[2]2010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再次对《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目前,村民自治在中国已从基本普及到全面展开,从综合均衡推进“四个民主”到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逐步完善,自治组织逐步健全。
(1)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基本确立。全国有29个省区市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31个省区市制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地方性法规。河北、广东、湖北、陕西等省还制定了村务公开工作条例。
(2)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得到加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村民委员会59.9万个,自然村200.9万个,村民小组480万个。全国绝大多数村民委员会设立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下属委员会。目前,8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92%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
(3)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内容逐步充实。在城镇化和推进税费改革的过程中,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集体债权债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大病医疗救助、农业四项补贴、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等成为村民群众关注的新热点。各地及时把这些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