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8月 |
一 中国少数民族的人口变化
中国有56个民族,汉族人口占绝大多数,其余55个民族的人口占少数,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
根据已经进行的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少数民族人口1953年为3532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06%;1964年为4002万人,占5.76%;1982年为6730万人,占6.68%;1990年为9120万人,占8.04%;2000年为10643万人,占8.41%。“五普”与“四普”相比,汉族人口增长了11.22%,少数民族人口增长了16.70%(见表1)。
表1 “四普”到“五普”汉族与少数民族人口增长表
2000~2010年期间的少数民族人口变化情况尚没有全国普查数据。2010年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年,相关数据将于2011年后公布。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2005年的全国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18295万人,占总人口的90.56%;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2333万人,占总人口的9.44%。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2355万人,增长了2.03%;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1690万人,增长了15.88%。少数民族人口以高于汉族人口13.85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
少数民族人口的高速增长,除因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质量改善以及医疗保健水平提高而带来的婴儿死亡率降低、人均寿命延长因素外,也得益于国家对少数民族实行的更加宽松的计划生育政策。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具体生育政策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总的来看,各地的生育政策对汉族地区与民族地区、民族地区的汉族人口与少数民族人口、农村与城市之间有明显的区别。如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四川等省市实行的是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有19个省规定,在农村,如果第一胎是女孩,允许再生一个孩子。但在少数民族地区,各地对少数民族都规定了更加宽松的政策,如《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其他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另外,一些民族早婚早育的习俗也加快了少数民族人口代际增长的频率,起到了促进人口总量快速增长的效果。
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状况
中国对少数民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障突出地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禁止任何形式的因民族身份不同带来的歧视行为。二是针对少数民族人口少、有的民族有自己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等特点,对少数民族平等享受某些公民权利规定了特别措施,这些特别规定主要表现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政议政权、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风俗习惯的尊重等方面。三是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权。
(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至少包括两个方面:①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②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新中国成立前,四川等地的彝族地区大约100万人口保留着奴隶制度,西藏、云南西双版纳等地区大约有400万人口保留着封建农奴制度。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大都附属于封建领主、大贵族、寺庙或奴隶主,可以被任意买卖或当做礼物赠送,没有人身自由。如在旧西藏,形成于17世纪并沿用了300多年的法律《十三法典》、《十六法典》,将人严格划分为三等九级。法典规定:“上等上级人”的命价为与其尸体等重的黄金,“下等下级人”的命价仅为一根草绳,而“下等人”占西藏总人口的95%以上。新中国成立后于20世纪50年代对这些地区进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奴隶制和封建农奴制,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公民平等权利的实现。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