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8月 |
一 老年人权利的定义和内涵
我国已经进入并将长期处于人口老龄化社会。2009年,全国60岁以上老人已达1.6714亿人,占总人口的12.5%;比上年净增725万人,增长了0.5个百分点——这是中国历史上老年人口比重增幅最大的一年。“十二五”期间,中国人口老龄化将提速,出现老年人口第一次增长高峰:60岁以上老人“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均净增480万人,而“十二五”期间年均净增为800万人左右;到2015年,老年人口总量将突破2亿,占总人口比例超过15%;2025年将达到3亿人,2035年前后将达到4亿人,2050年前后,将达到全国总人口的1/3。其中,80岁以上老年人高峰时超过1亿人。[1]所以,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度过一个幸福的晚年,是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当代中国和谐社会的建构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生命中一个阶段的老年,是一个组织及器官生理功能逐渐退化的过程,很难准确界定每个个体进入老年的时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益严重,世界各个国家平均预期寿命差别很大,目前国际上尚无统一的老年人的年龄界限标准,各国多数是根据国内情况自行规定。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最近经过对全球人体素质和平均寿命进行测定,对年龄的划分标准作出新的规定。这次规定将人的一生分成五个年龄段:44岁以下为青年人;45岁到59岁为中年人;60岁到74岁为年轻的老年人;75岁到89岁为老年人;90岁以上为长寿老年人。有些西方国家以65岁作为老年人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本文认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老年人定义较为可行。
老年人权利是指老年人作为普通公民和特殊个体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老年人权利的内容涉及广泛,涵盖了老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一般认为,老年人权利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普遍权益,二是作为老年人应该享有的特殊权利。作为社会整体的一部分,老年人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所有公民都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利益,如生存权、发展权、保障权、居住权、参与权等;作为社会中的特殊群体,老年人又享有根据其自身特点和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权利,如被赡养权、退休权、共享社会发展权、闲暇生活权等。总之,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财产所有权、劳动权利、婚姻自由权利、继承权利、房产权利、受赡养扶助权利和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等。[2]
本文认为,对老年人应享有的权益,可以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条概括为“五有”,即“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其中既包含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也包含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权利。
1.受养权
受养权是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如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必然影响其他权益的实现,因而是特别重要的。受养权的内涵,从宏观上看包括《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条中的“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发展成果”两个方面;从微观上看则是养老金的支付、住房安排、生活料理、福利分享等经济性利益。由于在我国城乡目前普遍存在的主要是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与改革开放后家庭结构的核心化、小型化趋势不相适应,有关老年人的案件时有所见。这种状况表明,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在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和未来社会的崇尚个体发展条件下,并非最佳选择,也不是老年人受养权的有效实现形式,因而有逐步以社会养老模式替代之可能。这对老年人受养权的充分保障无疑是有利的。当然,社会养老模式也难以包医百病,因为这里不仅是利益问题,而且还有主体素质问题,培养年青一代饮水思源的观念,特别是“老一代的今天就是你的明天”的意识,是不可缺少的。
2.就医权
就医权严格地讲也属受养权的一部分,因为若无医疗方面的保障,受养便不能正常、持续地进行。老年人的身体衰弱多病,需要更多的特殊治疗保健服务,这是老年人权益中的应有之义,为了强调而单列权利并无不可。就医费用,除由医疗保险解决基本部分外,还可由赡养费解决不足或由国家补助。就医机构,除综合医院、专门医院外,还应设立老年人医院或老年人诊所、病床,并重视老年医学的科研,加强老年病的预防,培养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