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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老年人权利保障

    作者:张晓玲 李英杰 出版时间:2011年08月
    摘要:我国60岁以上老人已达1。6亿多人,占总人口的12。5%;到2015年,老年人口总量将突破2亿。人口老龄化在我国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保障老年人的权利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报告界定了老年人和老年人权利的概念,梳理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权利的规定和保护,概括了我国在保障老年人权利方面取得的成就,分析了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方面面临的问题,比较研究了国外在保障老年人权利方面有价值的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有关法律制度、加强对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具体建议。
    Abstract:The people who are over 60 years old in China have reached 1.6 million which is 12.5% of the total population.The total amount of the older population will exceed 2 billion.Population ageing in China has become a hot issue of concern.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older peopl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which is important for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This paper defines the concept of older persons and the rights of the elderly,studies the legal provisions and protection on the rights of older persons in china,and outlines the achievement and progress in safeguarding the rights of the elderly,studies comparably abroad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older persons with valuable experience,and proposes to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and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older persons.

    一 老年人权利的定义和内涵

    我国已经进入并将长期处于人口老龄化社会。2009年,全国60岁以上老人已达1.6714亿人,占总人口的12.5%;比上年净增725万人,增长了0.5个百分点——这是中国历史上老年人口比重增幅最大的一年。“十二五”期间,中国人口老龄化将提速,出现老年人口第一次增长高峰:60岁以上老人“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均净增480万人,而“十二五”期间年均净增为800万人左右;到2015年,老年人口总量将突破2亿,占总人口比例超过15%;2025年将达到3亿人,2035年前后将达到4亿人,2050年前后,将达到全国总人口的1/3。其中,80岁以上老年人高峰时超过1亿人。[1]所以,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度过一个幸福的晚年,是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当代中国和谐社会的建构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生命中一个阶段的老年,是一个组织及器官生理功能逐渐退化的过程,很难准确界定每个个体进入老年的时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益严重,世界各个国家平均预期寿命差别很大,目前国际上尚无统一的老年人的年龄界限标准,各国多数是根据国内情况自行规定。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最近经过对全球人体素质和平均寿命进行测定,对年龄的划分标准作出新的规定。这次规定将人的一生分成五个年龄段:44岁以下为青年人;45岁到59岁为中年人;60岁到74岁为年轻的老年人;75岁到89岁为老年人;90岁以上为长寿老年人。有些西方国家以65岁作为老年人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本文认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老年人定义较为可行。

    老年人权利是指老年人作为普通公民和特殊个体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老年人权利的内容涉及广泛,涵盖了老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一般认为,老年人权利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普遍权益,二是作为老年人应该享有的特殊权利。作为社会整体的一部分,老年人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所有公民都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利益,如生存权、发展权、保障权、居住权、参与权等;作为社会中的特殊群体,老年人又享有根据其自身特点和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权利,如被赡养权、退休权、共享社会发展权、闲暇生活权等。总之,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财产所有权、劳动权利、婚姻自由权利、继承权利、房产权利、受赡养扶助权利和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等。[2]

    本文认为,对老年人应享有的权益,可以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条概括为“五有”,即“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其中既包含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也包含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权利。

    1.受养权

    受养权是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如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必然影响其他权益的实现,因而是特别重要的。受养权的内涵,从宏观上看包括《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条中的“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发展成果”两个方面;从微观上看则是养老金的支付、住房安排、生活料理、福利分享等经济性利益。由于在我国城乡目前普遍存在的主要是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与改革开放后家庭结构的核心化、小型化趋势不相适应,有关老年人的案件时有所见。这种状况表明,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在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和未来社会的崇尚个体发展条件下,并非最佳选择,也不是老年人受养权的有效实现形式,因而有逐步以社会养老模式替代之可能。这对老年人受养权的充分保障无疑是有利的。当然,社会养老模式也难以包医百病,因为这里不仅是利益问题,而且还有主体素质问题,培养年青一代饮水思源的观念,特别是“老一代的今天就是你的明天”的意识,是不可缺少的。

    2.就医权

    就医权严格地讲也属受养权的一部分,因为若无医疗方面的保障,受养便不能正常、持续地进行。老年人的身体衰弱多病,需要更多的特殊治疗保健服务,这是老年人权益中的应有之义,为了强调而单列权利并无不可。就医费用,除由医疗保险解决基本部分外,还可由赡养费解决不足或由国家补助。就医机构,除综合医院、专门医院外,还应设立老年人医院或老年人诊所、病床,并重视老年医学的科研,加强老年病的预防,培养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