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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中国残疾人权利的保障状况

    作者:张万洪 丁鹏 出版时间:2011年08月
    摘要:残疾人权利的保障,是人权保障体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中国政府对残疾人权利的保障工作历来就非常重视。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立即把保障残疾人权利作为一个重要的工作来抓,中国残疾人的权利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受到如此重视。在“文化大革命”中,虽然残疾人权利的保障工作也曾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但这项工作仍然在继续发展,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中国残疾人权利保障事业的充分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中国残疾人权利的保障工作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就,中国残疾人权利的保障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的道路。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残疾人权利保障体系。
    Abstract:Based on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nd relevan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this report starts with generally describing the history and status quo of the rights protection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in China,introduces the content and indicators of realization of their rights,reviews the domestic legal protection system,observes the recent development in this field through positive analysis,interprets the relevant legal remedy system,and then concludes with the achievements and deficiencies of the holistic protection system and suggestions from multidisciplinary perspectives.It also briefly elaborates the latest national plan for the development program of the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nd ends with expectations of future development in new perspectives and fields.

    一 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历史与现状概览

    中国历来重视残疾人权利的保障工作。1949年以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府不仅在制定和实施了保护残疾人权利的各种法律,而且积极参与了国际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各项工作。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努力,使中国残疾人权利保障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一)残疾人状况及其权利发展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残疾的定义与评定标准不尽相同。长期以来,就《残疾人权利公约》等国际文件对“残疾人”(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这一称呼的遣词用意和学者共识而言,“残疾人”应译为“残障人”。唯“残疾人”这一用语已广为国人使用,特意换用似有“讳疾忌医”之嫌,此处仍沿用旧称,但强调“残障人”这一概念中的“环境障碍”因素仍是需要开宗明义的重大观念变革。2008年该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生效,意味着残疾人权利逐步从边缘进入社会主流视野。

    中国现行《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些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我国2008年正式批准加入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虽然没有明确定义残疾人,但是它强调,“残疾是一个演变概念,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确认残疾人的多样性”,它通过列举方式说明“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1]

    国内外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认可和确立保障体系有个发展过程。在传统观念中,残疾意味着一个人参与生产生活的能力不如其他人,[2]这是由其自身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残疾人不能为社会生产提供同等的贡献,却要耗费更多的社会资源——他们成为一种负担。因此,依据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和社会正义原则,他们缺少带给其他社会成员互惠的能力,算不上契约中的平等相对人,也就缺少参与制定正义的基本原则与程序的正当性。[3]残疾人长期以来受到了深重的社会排斥和权利侵害。

    但是,在多样而异质的当代社会,以《残疾人权利公约》为代表的国际人权公约开始力促人们认识到,残疾不只是甚至主要不是残疾人自身能力的缺陷,而是一种融入社会环境的障碍,这种障碍的成因包括社会公众的歧视、缺少对残疾人的支持等。这一认识,重申了人权的人性内涵和道德基础,尊重和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利,乃是基于人对同类的深刻同情、现代文明中的主体意识和公平社会的基本要求,[4]而非仅仅是功利的互惠计算。

    中华文明包含儒家的仁爱、佛家的慈悲、道家的德善等美好理念,数千年来,对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加以扶养、照顾已成为传统美德。在中国近现代以前的专制社会中,统治阶级在其统治地位稳固时,也会鼓励和支持收养救济残疾人的活动,以维持其道德文化上的正统地位。但是,历史同时也是残酷的,每有战乱、灾荒,首先受伤害、被抛弃的就是残疾人。而鸦片战争以后的近百年时间里,中国内忧外患频仍,残疾人常常流离失所,冻饿死于路旁,苦不堪言。[5]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全新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60多年来中国残疾人权利的保障与发展可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1.初步创立和推广残疾人权利保障制度的阶段(1949~1968年)

    新中国成立以后,土地改革、福利工厂、良好的社会秩序、友善的社会环境等促成了残疾人生活与地位的第一次飞跃(见表1)。

    2.残疾人事业缓慢发展的阶段(1968~1978年)

    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这一阶段的残疾人保障事业发展缓慢。1968年内务部撤销,所属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停止活动。但由于中央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以及保护残疾人的一贯传统,在此期间,仍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例如,1970年,中断招生的北京市盲聋学校恢复招生。1974年7月,语言学家周有光和北京第四聋校教师沈家英设计完成声韵双拼《汉语手指音节》指式图,它在《汉语手指字母方案》基础上增加20个指式,使用时右手打声母、左手打韵母,双手配合同时发出,一次即打成一个完整的汉语音节。

    表1 1949~1968年残疾人保障事业的进展

    3.残疾人事业的恢复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