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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人权保护状况报告

    作者:周伟 杜社会 出版时间:2011年08月
    摘要:在2008年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的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中,积累了对受灾公民的人权保护的中国经验。国家不仅高效率地实施了紧急救援和灾后援建,而且成功地在最短的时期内恢复灾区重建并整体达到或超过了灾前灾区的社会发展水平。抗震救灾与灾后重建中积累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妇女权利、儿童权利和少数民族的权利的重要经验。如果说开展救灾中的中央主导、省市对口支援体现了国家动员能力的成效与经验,那么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空前参与救灾、灾后重建的过程,显示出公民参与的积极性、能动性在社会发展的作用中的不可替代。二者的结合展现了汶川抗震救灾中“举国力量”的中国经验与公民社会发展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新特点、新趋势。
    Abstract:The Chinese model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for victims has been built up in the process of rescue operation and reconstruction after Wenchuan earthquake 2008,in which The government not only carried out emergency rescue and reconstruction with a high efficiency,but also successfully did it in shortest period.Now the level of social development has reached or exceeded that of pre-disaster as a whole.Significant experience accumulated in the process of rescue operation and post-reconstruction embodied in state respect and guarantee for the citizens' rights to life,to keep healthy,to exist,of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field,and for women's rights,children's rights,minorities' rights.The disaster relief model of "central oriented and partner assistance" reflected the results and experience of the state's ability of mobilization,The unprecedented participation of NGOs and volunteers in the rescue operation and post-disaster construction manifested the irreplaceable of citizens' activity in social development process.The combination of the state and the citizens showed the Chinese experience of the entire nation's power and new characteristic and trend of civil society's development and social participation.

    2008年5月12日,汶川发生了里氏8.0级特大地震灾害,处于重灾区的51个县(市、区)人民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和痛苦。两年多来,灾区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为指南,展开了悲壮宏大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一 生命权、健康权与生存权

    (一)生命权、健康权

    地震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有效地防止了次生灾害和社会动荡,对地震发生后的次生自然险情进行了及时处理,解除了多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及35处堰塞湖、2473座隐患水库险情。灾区进行了大规模的灾后防疫。卫生部制定了《汶川地震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对口支援工作意见》(卫办疾控函[2008]532号),由对口省、市卫生部门组织安排对地震灾区进行疾病防控。据统计,灾区累计完成了消杀灭面积近48亿平方米,处理粪坑1000多万个(次);检查制水、供水单位28万户(次),监测饮用水样8万余个,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60多万户(次);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甲肝、乙脑、流感、流脑等疫苗300余万人(次)。[1]震后至今没有发生重大疫情。

    对伤残患者进行及时医疗、救助。截至2009年5月8日,四川省累计救治伤病员445万人次,住院143367人,其中伤员91177人,组织专列、包机转运省外救治重伤病员10015名。全省修建了康复中心网络免费对伤残人员进行康复医疗。[2]截至2009年5月,已有6318人完成医疗康复,1109人仍在康复中。为伤残人员提供轮椅等辅助器具1万余件,帮助435人安装了假肢。目前政府正积极筹集专门康复后续治疗专项资金,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报销等措施,保证所有伤残人员都能完成医疗康复。

    实施心理干预计划,促进灾区群众心理康复。受特大灾害刺激,灾区部分群众产生了心理问题,严重的导致厌世悲剧。第一例伤员自杀发生在2008年10月18日,死者罗桂琼因不堪忍受伤痛自杀。此外,灾区党政干部董玉飞、冯翔和擂鼓镇居民杨俊自杀的悲剧引起社会强烈关注。[3]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及时组织人员协同志愿者、社会组织成员对部分高危灾民群体实施了心理康复治疗;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区受灾群众心理援助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函[2010]343号),要求多方面、多层次对灾区群众进行长期心理疏导和心理抚慰,防止灾民发生厌世悲剧。此后,灾区自杀现象明显减少。截至目前,灾区震后因心理问题而选择自杀的仅有30例左右。

    地震发生后,四川监狱管理部门迅速组织全省监狱7.7万余名服刑人员紧急撤离至安全地带,没有发生任何事故。

    (二)生存权

    1.生活救助

    地震发生后,民政部对灾区900万经济困难人员进行了临时救助,每人每月提供30斤粮食和300元人民币补助。三个月后,国务院决定延续救助两个月,人均每月提供200元救助款。此后,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了安置:对因地震造成的1449名“三孤”人员(孤老635人、孤儿630人和孤残184人)、主要劳动力遇难或伤残且无生活来源的特困户,将其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制度性安排,并从2009年11月起至2010年3月止,对每户每月给予450元生活补助金,用于购置生活设施和必备用品;对遇难者家属发放了抚慰金,中央财政人均发放5000元,四川地方财政人均发放3000元;对在地震中残疾需要装配假肢的灾民进行了部分装配(因装配假肢有困难,政府暂保证地震中“三孤人员”的残疾人获得装配假肢的机会)。如备受社会关注的“可乐男孩”薛枭、[4]总理为其让路的女孩“小馨懿”都装配了假肢。[5]

    2.恢复重建住宅

    地震导致大量群众住房倒塌、毁损。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安排,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了灾区灾民居住安排与保障,架设了157万顶帐篷、66万套板房、180万套群众自建安置房,用以临时解决灾区群众挡风、遮雨、避寒及生活起居。[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建发[2008]151号),具体指导、安排和统筹灾区城乡灾民的永久性住房建设。

    按照有关安排,对灾区灾民居住房建设实施国家补贴的办法。具体措施是:对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中央财政平均每户2.5万元补助地方;对除险加固的城镇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