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0年03月 |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 social order and crime issues in Macau in 2008.It provides longitudinal analyses of the crime trend in Macau from 1998 to 2008 as well as cross-sectional comparisons of crimes in 2008 among Macau,Hong Kong,and the United States (medium and large cities in terms of the size of population).Crime and crime rate in Macau show the following features,both the overall number of crimes and the crime rates in Macau have steadily increased;this increase may be attributed to the rapid growth of property crimes.Violent crimes,on the other hand,decreased in 2008.Among all types of crimes in Macau,juvenile crime,gambling-related crime,and drug-related crime are on the rise,which needs special attention from the public and the government.When the criminal justice staff allocation is concerned,Macau is in short of judicial officers including prosecutors and judges who process the rising criminal cases.In addition,the “Education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 toward Delinquent Youth” has been in effect for over a year.Its long term effect toward juvenile delinquents,however,is still unknown.
社会治安状况乃民众普遍关心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而犯罪诸指标系衡量社会治安的重要指标项。时值澳门回归十周年,其社会治安与犯罪状况发展历程及态势值得社会关注。
本文分为六部分来分析澳门的社会治安与犯罪状况。首先,以评介澳门主要犯罪类型为依托,探讨澳门2008年的社会治安状况与当年犯罪特点;其次,从纵向与横向两方面着手分析产生这一现状的深层原因及过去11年间(至2008年)社会治安状况的变化[1]与特点;再次,以纵向分析为基础,讨论刑事司法体系人员的配置状况;复次,将对一些突出的犯罪问题进行讨论;最后,基于以上纵向与横向分析,将对澳门的社会治安与犯罪特点进行总结。
一 2008年总体犯罪状况与特点
《澳门刑法典》将澳门犯罪类型分为五大类,即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危害和平及违反人道罪、妨害社会生活罪和妨害本地区罪。侵犯人身罪包括侵犯生命罪、侵犯子宫内生命罪、侵犯身体完整性罪、侵犯人身自由罪、侵犯性自由及性自决罪、侵犯名誉罪、侵犯受保护之私人生活罪,以及侵犯其他人身法益罪;侵犯财产罪包括侵犯所有权罪、一般侵犯财产罪和侵犯财产权罪;妨害社会生活罪包括妨害家庭罪、伪造罪、公共危险罪、妨害交通安全罪,以及妨害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宁罪;妨害本地区罪包括妨害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罪,妨害国家及国际组织罪,妨害公共当局罪,妨害公正之实现和执行公共职务时所犯之罪。
与2007年相比,澳门2008年总体社会治安与犯罪状况呈现出以下主要特点:
(1)犯罪总数较2007年显着增长。2007年澳门的犯罪总数为12921宗,2008年上升至13864宗,约增长7.30%。其中,侵犯财产罪数目有所增长,由2007年的6835宗上升至2008年的7728宗,约增长13.07%。此外,侵犯人身罪、妨害本地区罪与妨害社会生活罪均有所下降。侵犯人身罪较2007年(2760宗)下降了53宗;妨害本地区罪下降了5宗;妨害社会生活罪降幅最大,由2007年的1420宗下降为2008年的909宗,约下降35.99%[2]。
(2)以每10万人为基数计算的总体犯罪率[3]亦有所增长,从2007年的2401.23宗/10万人增长至2524.40宗/10万人。其中,侵犯财产罪犯罪率大幅上升,增长约10.78%(从2007年的1270宗/10万人增长至2008年的1407.14宗/10万人)。妨害社会生活罪轻微上升,由2007年的263.89宗/10万人增至2008年的165.51宗/10万人。此外,侵犯人身罪下降约3.9%(2007年为512.92宗/10万人,2008年为492.90宗/10万人),妨害本地区罪由165.03宗/10万人轻微下降至160.78宗/10万人,下降约2.58%[4]。
(3)吸毒与贩毒人数成倍数增长。2008年涉及贩毒人数为131人,是2007年(47人)的2.79倍;吸毒人数为218人,是2007年(102人)的2.14倍[5]。此外,青少年贩毒与吸毒人数大幅增加。就被捕贩毒与吸毒嫌犯年龄分布而言,2007年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被捕人数为14人,这一数字在2008年快速上升至28人,是2007年的两倍;2007年16~21岁的青少年被捕贩毒与吸毒人数为66人,2008年这一数字飞跃至150人,是2007年的2.35倍。青少年被捕人数占所有被捕贩毒与吸毒嫌犯总人数的49%,占总人数的近半壁江山[6]。
(4)检察院移交初级法院就16岁以下青少年开立教育卷宗案件从2007年的400宗下降至2008年的187宗。但这并非意味着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显著下降。究其原因应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有关。该制度引入处理违法青少年的司法介入前的分流措施,即“警方训诫”(由治安警察局专责小组负责执行),以处理较轻微且属初犯的案件。此外,这一制度废止了有关教育制度适用于做出行政违法行为的青少年的规定,指出新的教育监管制度只适用于犯罪或轻微违反的青少年,因此避免了将所有青少年违法案件一概交由司法机关(检察院与法院)处理的弊端,避免了标签效应并减少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7]。2007年10~12月,澳门初级法院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案件为24宗,这一数字于2008年(全年)上升至153宗。《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的长期效果尚待进一步研究。
(5)涉及博彩的犯罪数字上升。2008年澳门涉及博彩的犯罪立案总数为1506宗,较2007年的1279宗增加17.75%[8]。这些罪案包括发生于赌场或博彩场所及其周边地方的犯罪,以及由博彩犯罪衍生的各种犯罪,如高利贷、盗窃与诈骗等。以非法赌博与高利贷罪案为例,2008年澳门检察院非法赌博与高利贷罪案立案数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