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年03月 |
The 3rd Chief Executive election and the 4th Legislative Council Election of the Macau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have been held in 2009.It is difference from other regions or countries that the participants of election are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rather than parties in Macau.This paper examines all aspects of the election process including voter registration,nomination of candidates and election campaign participated by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in Macau.It also analyzes the depolarization and non-antagonitic state of the political power caused by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participating to elections.By this way,the quasi-party function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secret of non-competition political development in Macau have been found out.
议会制度、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一向被视为代议制民主的三根支柱,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标志。政党、选举与议会三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中,政党既是议会活动的主体,也是参与选举的工具。没有政党的参与,可以说选举无法进行,议会也难以运转,甚至连有序的政府也是无法想象的[1]。于是,政党被名之曰“选举机器”就不足为怪了。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政党(非“革命党”)往往是由选举制度催生的,因为有选举就需要参选工具,由此政党组织便发展起来,成为选举活动所必需的参选工具。正因此,人们习惯于将选举活动视做政党之间的角力。
然而,澳门的情况有些与众不同。自1976年澳葡时期的第一届立法会选举起,至今已经30多年过去了,其间经历了9次立法会选举,包括澳葡时期的6次与特别行政区时期的3次,以及回归前的咨询会、市政议会选举,还有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后的行政长官选举,但是,所有的选举并无政党参与其间,甚至迄今为止仍然没有政党出现的迹象。那么,没有了政党的参与,澳门的选举是如何进行的呢?
回顾已有的各类选举,与其他地区(国家)相同的是,既是选举,就少不了参与选举的组织,只不过在澳门,参与选举的组织不是政党,而是社团。在其他地区(国家)作为非政治组织的社团,却在澳门承担着政党的诸多功能,其中最显著的政治功能就是参加选举,成为政党化组织,由此导致社团“拟政党化”[2]现象的出现。
2009年适逢澳门回归十周年,也是澳门的“双选举年”,即特别行政区第三届行政长官选举与第四届立法会选举。这里通过考察社团参与2009年“双选举”的情况,借以分析澳门社团的“拟政党化”现象,以及由“拟政党化”社团参与的选举所呈现的独特政治效果。
一 选民登记与社团参与
选民登记是选举活动的起始性工作。适应澳门混合选举的需要,《选民登记法》将选民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选民,另一类是法人选民。两类选民登记都需要社团的参与。
在自然人选民登记方面,与其他地区一样,澳门的自然人选民登记工作也是由政府部门负责的。回归之前的选举法律规定,设立选民登记委员会作为专责性机构负责选民登记工作。回归后重新制定的第12/2000号法律《选民登记法》撤销了选民登记委员会,组织、管理与跟进选民登记程序的工作改由行政暨公职局负责。同时,澳门设立选民登记数据库,实行全年登记。然而,与其他地区不同,澳门的选民登记工作,除规定由政府部门主责外,还引入了社团参与机制。按照回归前的相关法律规定,由公民团体或提名委员会协助进行选民登记工作,该两类团体(组织)可以向选民登记委员会派驻代表,参与选民登记委员会会议。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重新修订生效的选民登记法扩大了选民登记中的社团参与,将原本仅公民社团与提名委员会可以参与选民登记扩大为各类社团均可参与,规定各类社团都可以协助选民登记的宣传工作[3]。
社团参与协助选民登记的意义并不在于行政成本的节省,更重要的是该措施有利于动员居民参与选举,激发其参政积极性,从而提高选民登记率与投票率。
表1 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澳门人口及选民变动统计表
表1显示,自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选民人数呈持续增长趋势。在特别行政区第二届立法会(AL2001)[4]选举时,登记选民数达159813人,较之回归前最后一届立法会(AL1996)选举时的选民数增加了37.2%,2005年第三届立法会(AL2005)选举时,登记选民又净增了60840人,较前一届增幅更达38.1%。至2008年12月31日,参加第四届立法会(AL2009)选举的选民登记数已增加至249886人,与回归前的AL1996届选民数相比,累计增加值为133441人,增长率达114.6%。对比同期人口数,累计增加量为134200多人,变动率为+32.3%。由此可见,尽管人口与选民变动方向一致,但是,在增长幅度上,选民的增加远超过人口的增加,也就是说,选民的增长不只是人口自然增长的结果,而且受到“回归效应”等综合因素的影响,特别是与众多社团积极宣传、协助选民进行登记不无关系。
在法人选民登记方面,无论是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成员还是立法会间选议员,都是经由界别内的社团法人选民选举产生的。亦即,所谓法人选民就是取得选民登记资格的社团组织。法律规定取得三年以上法人资格的社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