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7月 |
With the popularity of the Internet,legal issues about it became to an important part of law.This article reviews the regulations and other legal documents about network communication in 2010.
一 2010年网络传播法律法规
1.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对互联网侵权进行专项规定
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即二者利用网络侵权担负的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权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2.《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是在2004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依据我国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制定的。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司法解释共有十三条,重点内容包括: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信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规定了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的定罪量刑标准;三是规定了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四是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行为,从严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五是明确了单位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六是明确了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明知”的五种情形;七是规定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关数量或者数额的计算、罚金刑的适用,以及“淫秽网站”的界定等相关问题。
3.《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8月起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游行业的部门规章,《办法》更多的是对过去陆续出台的规定进行梳理和细化,其首次系统规定了网游的内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运营行为、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共计六章三十九条。《办法》确立了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概念。同时,以网络游戏内容管理、网络游戏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及管理和网络游戏用户权益保障为重点,做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
《办法》对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相关概念予以了明确。实施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和国产网络游戏备案是内容管理的基本制度。《办法》在延续现行有效做法的同时,明确了网络游戏内容审查机构的职责,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条件、程序,国产网络游戏备案的方式和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时的审查和备案要求。《办法》还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建立自审制度,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办法》规定,“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以此避免了网络游戏管理中曾经出现的多头管理、重复审批的现象,明确了网络游戏行业管理与出版管理的职责分工。
此外,《办法》重申文化部是网游主管部门,负责内容审查,其中进口网游变更运营商需向文化部重新申报,内容实质性变动需报文化部审查,亦表示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游出版物,文化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网游双部门监管格局不变。
4.《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已经于2009年12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