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年05月 |
一 假日与休闲
(一)不断增多的假日
就人类的生活而言,传统的研究者常常把人类生活中的时间安排分成这样的两部分:劳作,或者闲暇。[1]
休闲,就是居民在闲暇时间对于自身休憩的安排,因此也就离不开自己的休息时间的获得。在农耕时代和工业时代,除了农民的休息时间往往会有自由安排的可能性,以及部分“自由职业者”具有相对的“自由安排”的可能性外,就多数的在职职工而言,他们的休息时间的获得,大多与国家或地区等的假日制度密切相关。
自19世纪人们注目于休闲研究以来,休闲研究者已经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居民休闲活动的产生和实现是需要两大基本要素支撑的,而其中最为关键的要素,就是休闲者要拥有闲暇时间。
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变化,我国假日制度形成的闲暇时间正在增多起来,尤其是城乡的职工,其每周的工作时间经过了从48小时缩减为了44小时,再缩减为40小时的过程;其每周的工休日经过了从一天增至一天半,再增至两天的过程;其每年法定假日经过了从6天增至10天,再增至11天的过程;此外还有正在逐步落实的带薪年休假。所有这些,都为中国居民的休闲带来了空前难得的好机遇。
(二)我国假日组成的三部分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部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已经正式施行。根据其中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第四章的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所享有的“休息日”和“假日”应该包括这样三部分:一,由“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工时制度所形成的每周工休日;二,每年“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的假日;三,“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所享有的带薪假日。
二 工时制度与工休日
我国的“八小时”工作制由来已久的。新中国成立后,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更是得到了普遍的实施。而最为人们熟知的,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它的改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也就是说,1995年我国开始实施每周工作五天半的工作制。
就在每周工作五天半的工作制开始实施不久,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又作出了《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依据这一决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工作时间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形成了职工每周只需工作五天,能够休息两天的新格局。对于20世纪最后10年的亚洲地区,这次工时的缩短颇为先进,不仅让职工感到满意,也赢得了国内外的一片好评。
三 法定节假日
相对于工时制度变动的顺利,法定节假日变动的难度却大得多。
(一)对放假办法与假日的回顾
我国对法定假日的重视,是由来已久的。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久的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便发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为了使这个放假办法更有利于职工群众的休假,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了修订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99年新办法与此前办法相比的明显差异是“五一”和“十一”的假期都从原来的一天改为了三天,从1999年各地紧接着的“十一”假日安排来看,新的三天假日又与相邻的两个双休日的位移连用,这样一来,全国职工生活中便首次出现了“春节”、“五一”、“十一”的三个七天连接的“长假期”。在当时我国其他休闲消费尚无准备且旅游业供应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巧的是,许多居民都自发地选择了旅游,于是在全国出现了有史以来的第一次“旅游井喷”。
1999年10月第一个“旅游井喷”的出现,是人们此前未曾预料得到的。虽然有些经济学家对此给予了高度的赞扬,但是供不应求所产生的问题也同时显现了出来。群众在高兴中也表示出了不满,各大媒体也不断地反映着百姓的呼声。为此,国家旅游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等12个委部局及时研究了“假日旅游”供不应求的诸多问题,并且共同形成了若干意见上报国务院。意见得到了国务院的重视,并于2000年6月21日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