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6月 |
引言
审判权的独立运行是一个永恒的主题,这个主题可以从政治、制度、技术多种角度切入,从不同维度可以挖掘出不同的话题。技术的维度是个体的法官可以为审判权独立运行有所贡献、有所作为的切入点,与法官的具体审判活动切实相关。而技术的维度又有很多方面,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知识的视角。
另一方面,虽然在我国涉及知识学的研究日益兴旺,但人们主要集中于知识的经济价值,或者集中于有经济价值的知识(主要是自然科学知识与技术)的讨论,而对“知识”其他方面的讨论不多,从法学角度切入的则更少。[1]基于“知识即力量”、“知识就是生产力”,“审判知识即审判力量”的命题应该可以成立,而对审判知识与审判力量的讨论则属于有关审判权独立运行的范畴。
本文出于工作的方便和话题需要,用实践材料来佐证。笔者从个体法官审判实践的角度出发,选取了258位法官进行问卷调查,收回200份有效问卷,以此作为本文理论阐述的实践佐证(调查对象的具体情况如表1、2、3所示)。
表1 被调查法官所属法院级别情况
表2 被调查法官学历情况
表3 被调查法官从事审判工作年限情况
一 逻辑位置:知识之于审判权独立运行
审判权运行过程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从不同的因素以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角度影响审判权的独立运行。这些因素包括政治环境、权力结构、审判组织、审级制度、法官知识、法官品行、科学技术等。从视野涉及面的大小,可以把这些因素划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维度,也就是宏观的政治维度、中观的制度维度、微观的技术维度。
就宏观的政治层面而言,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主义,左派与右派、新左派与新右派,一党制度、多党制等,都涉及这个话题。有人认为多党制、三权分立是实现审判权独立运行的至关重要的因素。甚至有人认为,没有三权分立,就不会有法院独立,也就不会有审判权的独立运行。这样一来,审判权的独立运行就变为一个纯粹的政治问题。对于这种观点,笔者持一种保留的态度。笔者认为,审判权的独立运行不完全属于政治问题,政治维度是一种很重要的维度,但不是影响审判权独立运行的唯一因素。而且,政治和审判权之间也不是单一和线性的关系,而具有复杂的、多重的关系。
制度层面的问题,离我们要近一些,也更好把握一些,例如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上下级法院的审级关系改革、案件请示制度改革、案件审批制度改革等。这些改革都是从制度层面促进审判权独立运行的努力。这个微观一点的层面是我们应当去努力的,也是可以取得一定成效的。历史也证明,诸多重大的社会变革就是靠众多比较具体的制度变迁实现的。[2]但是,作为个体的法官,在这个层面作出贡献的空间也不大,况且也不是每个法官都有这样的机会。
技术维度的因素体现为个体法官每天都在实践的具体审判行为。比如阅卷、开庭、审理报告撰写、判决书制作,这些细小的环节和审判权的独立运行有着最为紧密的联系。以阅卷而言,有些法官总结出阅卷中的规律并形成理论。对证据的审查也是,有些法官针对不同的案件总结出不同的证据审查规则。这些努力对于审判权的独立运行有着显而易见的作用。审理报告的作用就更大了,论证充分、说理详细的审理报告到领导和审委会那里往往能一次通过,可以把所谓干扰法官独立判案的影响减到最小。判决书的制作也是一样,充分有理的判决书,根本不怕媒体和其他外力的不当干预,越是公开越能体现审判权的权威。这些环节基本上都在法官个人的把握之中,完全可以通过法官自身的努力而实现对上述环节的控制。
依据这样的逻辑,影响审判权独立运行的因素是非常多的,有宏观的也有微观的,有抽象的也有具体的,有离个体法官比较远的也有离得比较近的。也就是说,审判权的独立运行不仅仅是一个政治、制度话题,作为个体的法官从切身体会出发,最能把握的是把它当做一个技术的话题。其实,抛开这里的逻辑演绎得出的结论,有学者从法社会学的角度也论述过审判权的独立运行不仅仅是一个政治、制度问题。“法律机构活动的专门化问题,无论是以司法独立还是以司法机关独立依法行使职权来说,都不是、至少不仅是如同先前我国学界所侧重的那样,是一个政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