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1年06月 |
一 知识产权行政调解的功能优势
知识产权行政调解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居间协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一种活动。行政调解是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在司法调解和民间调解之间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同时,它也被赋予了公共服务的色彩,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的一种行政手段。行政调解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和应用价值,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优势。
1.有利于社会转型期矛盾的化解
行政调解机制的基本功能是促使当事人在合意的基础上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纠纷解决机制所能发挥的功能,应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区别。一般而言,在社会平稳发展的条件下,社会可以适当鼓励当事人积极提起各种诉求、主张权利,同时适当强化司法审判功能。而在社会矛盾多发的社会转型期,应慎重对待和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纠纷和诉求,充分利用协商调解机制化解矛盾。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数量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的势头。[1]而我国现阶段尚处于社会转轨的关键时期,维持社会稳定与和谐是衡量纠纷解决机制有效性的最重要的价值标准,因此,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不能仅仅依靠法院,应当充分发挥诉讼和各种非诉讼解决方式的优势、特点,构建科学、系统的调处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功能,既可以减少知识产权纠纷带来的社会风险和成本,防止对秩序造成过大的冲击,也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缓解巨大的审判压力,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
2.彰显服务型政府理念
行政调解机制是应当代社会的需求而出现和发展的,它反映了行政权的扩大以及行政功能和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2]这种变化不应简单被理解为国家管理权的扩张,它彰显了政府的行政服务理念。知识产权纠纷具有专业性强、类型新、难度大、数量多等特点,本身适宜以调解来解决,而政府参与调解更具有合法性、权威性以及专业上的优势。在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拥有最先发现矛盾、及时解决问题的便利条件,对于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主动进行调解,事实证明收效很大。通过行政调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既合理地解决了知识产权纠纷,又有效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实现了行政管理方式由权威行政到民主行政的转变,是践行政府服务理念的具体举措。由此可见,知识产权行政调解不仅当为而且可为。
3.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
社会出于对纠纷解决的快速化、简易化和专门化的要求,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寄予了很大的期待。在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时,不仅要求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严格执法,而且要求其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由于行政调解的主体是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纠纷解决的落脚点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消除纠纷发生的根源,并不局限于对个别事实问题的处理,而是着眼于对整体性、持续性关系的维持,这有利于达成社会的和谐和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平衡。因此,行政权的行使不仅是国家自上而下的管理活动,也是一种以服务社会为宗旨的社会治理方式。行政调解不仅关注纠纷发生后的救济,而且注重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公共道德,注重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具有社会治理功能,符合当今社会所倡导和追求的善治理念。
总之,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既面临来自国际社会的巨大压力,也出于我国社会发展和治理的现实需要,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直接和积极介入仍会加强。自2010年以来开展的“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就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知识产权领域所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行政调解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不仅可以解决纠纷、应对诉累,而且被赋予了公共服务的性质和色彩,是多种功能的合成,具有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功能。
二 知识产权行政调解机制面临的障碍
在当今社会,行政调解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柔性治理手段。然而,相对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而言,行政调解在我国现阶段并没能得到充分的重视。在行政调解领域,其整体发展状况也并不平衡,除了公安、交通、工商、民政等行政部门比较注重行政调解以外,在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