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1月 |
一 问题及其研究背景
2004年《宪法修正案》庄严宣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7年《物权法》则更加细致地将宪法的精神予以规范化和明晰化。这些制度的创新毫无疑问都是值得我们欢欣鼓舞的,不过,《宪法》的修改和《物权法》的颁布并不意味着中国土地法律制度已经完善,相反,《土地征收法》、《集体土地流转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依然任重而道远。
为了给下一阶段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本课题选取了分别位于河南省中部、最南部和最东部的郑州市、信阳市和商丘永城市作为调研对象,着力调研河南各地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流转和城市房屋拆迁的情况,力图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之上,对中原地区土地问题的现状、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探讨,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政策和法律建议。
二 调研方法与样本的选定
在本次调研活动中,主要是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和进行实地访谈的方式进行。作为“修宪后的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项目调研活动的主要进行地之一,在河南地区分别选取了郑州市、信阳市以及商丘永城市作为样本,从2008年4月开始,于2008年9月结束,历时5个月。
本次河南地区的调研,设计了公务员卷和村民卷两种不同类型的问卷和访谈方案,共发放问卷420份,有效回收353份。其中公务员类150份(其中法院30份),回收136份(法院27份),回收率90.7%;村民类270份,回收217份,回收率80.0%;另外,进行实地访谈共计62人次,制作访谈笔录26份。其中人大常委会主任和代表4人;人民法院法官7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访谈对象共计31人,分别包括市级政府法制办3人,市级国土局8人,市级规划局6人,市县级拆迁办9人,乡政府6人;同时我们还有针对性地到土地纠纷较多的农村进行实地调研,其中访谈村干部6人,村民14人。
三 问卷数据和访谈笔录的分析
(一)对村民卷问卷数据和访谈笔录的分析
1.农民的土地法律意识
农民的土地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其对于土地权利的认识和对于自身权益的关注。为此了解当下农民的土地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其法律知识的来源途径就显得十分必要(见表1)。
数据统计结果和访谈记录分析表明:
(1)在当前河南农村,农民对于土地法律法规还是有一定了解的,不过需要强调的是,通过访谈我们发现,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显然与人们的需求有关。城中村和城郊农村农民所了解的土地法律法规主要是《土地管理法》以及本省本市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在远离城市的农村则主要了解的是《土地承包法》。相对于法律而言,人们更关注的是当地的土地政策。当然,在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土地征收或者房屋拆迁的地方,人们的土地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普遍要高一些,甚至在某些地方会出现(尽管很少)熟练掌握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政策的“乡村律师”(有人称这类人为“乡村赤脚律师”)。
表1 农民对土地法律的了解途经
(2)由于电视的普及,农民接受土地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通过电视这种媒介,访谈记录显示,很多人相当关注各类法制类节目,并通过这类节目了解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另外,将收音机作为信息来源的人已经很少,主要是一些老年人;在郑州有相当多的家庭订阅报纸和购买电脑,并通过这两个途径获取相关信息。而在信阳和永城两地,电脑和报纸在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方面并不起眼;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郑州和信阳,通过法律宣传了解相关土地法律法规的人占了一定的比例。
2.土地开发增值收益分配
虽然土地是一种不动产,但是由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不同区位的土地可能因为周边环境的改变以及行政规划等因素而实现增值。关于这一点,在城中村和城郊的农村特别明显。针对土地增值的分配问题,我们设计了如下问题(见表2)。
表2 关于土地增值的分配问题
数据统计结果和访谈记录分析表明:
(1)在已经收回的217份调研问卷中,有13份(即5.9%)认为当根据规划农村变为城市时,如果土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