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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城中村改造进程中的问题及对策——以郑州市为例
    ——以郑州市为例

    作者:欧广远 经延辉 出版时间:2009年01月
    摘要:城中村,即城市内部的村庄,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后备土地资源。但是,随着近年来河南省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品位的不断提升,城中村建设中出现的一些不和谐因素,给城市的治安、卫生、消防等工作带来了安全隐患。城市要发展和繁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变“村”为“城”,实现跨越式发展。本报告以郑州市为例,分析河南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讨相应的对策。

    城中村,即城市内部的村庄,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后备土地资源。但是,随着近年来河南省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品位的不断提升,城中村建设中出现的一些不和谐因素,给城市的治安、卫生、消防等工作带来了安全隐患。城市要发展和繁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变“村”为“城”,实现跨越式发展。下面以郑州市为例,分析河南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讨相应的对策。

    一 郑州市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

    1.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郑州市城市化进程发展迅速,城市框架也在不断拉大,城中村存在的各种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建筑混乱无序,布局严重混乱;采光通风条件差,公共绿地更是几乎不存在,人居环境恶劣;市政设施极度匮乏,道路等级低,不成系统;公用管线薄弱,火灾等安全隐患大。要建设和谐社会,必须进行城中村改造,改善群众生活质量,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彻底改变城中村脏乱差的现象。

    2.实现科学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实现了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这其中土地保障功不可没。作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土地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中一直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可是,一些地方乱批乱占土地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大量的土地被粗放利用,甚至浪费。因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把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放在突出位置,各地更是纷纷建立健全“两保一高”制度,即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基本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建设用地需求,努力实现土地高效利用,并纳入各级政府的考核内容。如果说,过去的用地观念主要着眼于新占地。那么,现在必须转变观念,着眼于存量挖潜。通过不断改进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方式,实现从粗放用地向节约集约用地的转变。

    3.促进中原崛起的需要

    郑州是全国第一人口大省河南的省会。“中原崛起看郑州”,2003年7月,省委第一次提出实施“中原崛起”战略,要“以中原城市群经济隆起带带动全省经济发展”。《河南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规划纲要》提出:“努力建设大郑州”,“使其成为中原城市群经济隆起带发展的龙头”。

    发展必然需要占用土地。而郑州土地资源的现实状况是:人多地少,基本农田保护率高,土地利用方式粗放,后备资源严重不足。与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相比,郑州的土地供应形势不容乐观。一是规划区内土地资源非常有限。郑州现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批准的中心城区用地规模为189平方公里。10年来,随着郑州城区规模的扩大,特别是郑东新区的建设,郑州用地量逐年增加,目前中心城区几乎已经无地可用。二是用地计划指标缺口大。从2004年市政府公告的230平方公里到2006年的282平方公里,再到2007年的294平方公里,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每年一个新台阶,而近年来省厅下达郑州的用地指标仅不足1000公顷,分配给市本级的指标更少,缺口极大,用地形势十分严峻。面对有限的增量指标和巨大的需求缺口,城市要发展,就只有对内挖潜,盘活存量土地。进行城中村改造正是解决这种尖锐的土地供需矛盾的有效方法之一。

    4.依法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需要

    既然城中村改造是解决郑州土地供需矛盾的有效方法之一,那么它是否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呢?其实,按照城市土地国有化原则,我国城市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这样,在空间地域范围上,首先就把城市土地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进行了明确。

    同时有关法律、法规也为郑州市的城中村改造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例如: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④《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集体土地依法归国家所有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的依法撤销村民建制,将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计划转为城镇户口,并合理安置就业。”

    二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的历程

    面对被城市重重包围的“村庄”,如何成功地改造这些城中村,是各个城市政府在全面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城中村改造是项宏大的造城运动,拆迁建设具有相当大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