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1月 |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也是加强对“一府两院”抽象行为监督的重要形式。河南省自1999年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以来,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努力构建适应备案审查工作需要的外部环境,逐步形成了一套符合监督法规定和河南省实际的有效做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经历了从无到有并逐步走向成熟的同时,备案审查的质量和水平都有了较大的提高。本文仅对近五年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以简要回顾,通过总结经验得失,理清思路,为河南省今后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一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实践
河南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从1999年开始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程序规范,并没有很好的贯彻实施。2004年以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全面加强了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对省人民政府、18个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和郑州市、洛阳市人民政府报备和人民群众提出审查要求的近2000余份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加强沟通协调,督促制定文件的机关认真予以解决。从全省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思想认识逐步提高,备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以前存在的制而不备、备而不审的情况有所好转。如,省人民政府和郑州、洛阳、许昌、安阳、漯河等市都能够按照备案办法的规定,将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二是明确了工作责任,落实了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了相关的配套制度。省政府和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切实加强对备案工作的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备案工作。洛阳、信阳、漯河、驻马店、周口等市人大常委会还根据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或备案审查办法。三是规范性文件质量不断提高,报备格式逐步规范。如2008年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大多数内容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在合法性方面没有发现明显问题。四是规范性文件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得到了及时纠正。有关单位和地方对省人大常委会反馈的审查意见非常重视,及时研究并认真纠错,维护了法制统一,保证了抽象行为的合法有效。回顾近年来的备案审查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设立工作机构,制定法规和工作程序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对备案审查工作非常重视。早在1996年机构改革时,就成立了法制室,作为常委会综合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承办省人民政府和郑州市、洛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的备案工作”。面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日益繁重的新形势,经批准,法制室于2004年年底又新设立了综合处,主要负责对省人民政府、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和郑州、洛阳两市人民政府报备和人民群众提出审查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为使河南省的备案审查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003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对备案审查的范围、报备的期限、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在备案审查方面的职责分工、审查的内容、审查的结果与处理程序、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05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又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进一步明确了对报备主体的备案要求、审查的原则、审查工作程序、问题的处理等内容。这些规定,基本上涵盖了备案审查工作的主要方面,为备案审查工作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二)召开会议,推进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2007年11月,召开了河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会议,通过以会代训的形式,对18个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以及郑州、洛阳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同志进行了业务培训。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开拓了思路,增强了信心,促进了河南各级人大常委会正确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推动了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健康发展。
(三)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做法
一是明确备案范围和备案审查工作原则。在具体的备案审查工作中,实行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