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河南省的地方立法工作,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和省委提出的加快“两大跨越”、推进“两大建设”,实现中原崛起、构建和谐中原的战略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河南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突出位置,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坚持立法为民,为构建和谐中原、实现中原崛起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 2008年地方立法工作回顾
1.通过和批准了一批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截至2008年11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共通过或批准13件法规和具有法规属性的决定、决议。为了给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为了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了《河南省信息化条例》;为了维护国家安全,规范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制定了《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为了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制定了《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为了切实做好对女职工的劳动和社会权益的保护,在农村实现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面的男女平等,防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和性骚扰,通过了修订后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为了适应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需要,通过了《关于郑州等十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问题的决定》。
一年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还审议批准了郑州市、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7件法规和具有法规属性的决定。其中,郑州市4件,分别是:《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洛阳市3件,分别是:《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洛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在立法工作中,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
(1)坚持突出重点,服务大局,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促进社会和谐。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是推进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措施。一年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建设和谐中原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做到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实践中,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坚持把法规案放到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的大局上加以审视、研究、修改,力求把党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体现到立法中,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促进和谐、保持稳定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二是坚持公平原则,公正地反映不同的社会利益需求,平等地保护一切正当利益,统筹兼顾社会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兼顾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兼顾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特别注意对某些由于经济贫困、就业困难、生理障碍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在社会上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利益的保护,最大限度地实现不同利益群体在法律制度上的平等;三是坚持立法进程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既不停顿滞后,也不冒进超前,既基于现实,不脱离河南人口多、基础差、底子薄、人均发展水平低的基本省情,又有一定的前瞻性,为改革留下适度的发展空间。
(2)坚持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坚持地方性法规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是地方立法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也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保证。无论是制定新的法规,还是修订完善原来制定的法规,都注意做到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也注意法规之间的相互衔接,力求做到不同效力等级的法规之间、同位效力的法规之间的相互和谐与有机统一。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和生命,也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和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在法规的立项、起草、调研、审议、修改过程中,一是坚持从河南省情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