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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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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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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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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慈善领域立法的现状、问题与展望

    作者:中山大学公益慈善研究中心政策研究课题组 出版时间:2012年05月
    摘要:本文分析了公益慈善领域立法的现状、问题,并就此进行了展望。本文分别介绍了《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民办非法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背景、法律内容与意义、法律的局限性与展望。

    现阶段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公益慈善领域的法律,慈善事业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慈善事业的范围还没有一个法律调整的界限,慈善事业与公益事业常常是在同一语境中使用或者并列使用(公益慈善事业),相关制度和规定散见于特别法和行政法规及规章之中。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公益事业、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红十字会法》等法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还有一些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制定的政府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包括基金会在内的公益慈善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相关程序,提供了鼓励公益事业捐赠的有关措施,规范了捐赠、受赠行为和对公益慈善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促进了近年来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但从整体上看,我国有关公益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仍然滞后于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为促进公益慈善事业更好更快发展,还需要加大立法工作力度,尽快完善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

    这里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公益事业、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介绍如下。

    一 《公益事业捐赠法》

    (一)立法背景

    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出台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慈善捐赠主要来源于海外的爱国华侨。根据相关统计资料,从1979年到1997年仅经侨务部门登记的海外侨胞、台港澳同胞的捐赠额就达400多亿元人民币。1998年长江、松花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各种渠道的海内外捐赠就达115亿元人民币。华侨在捐赠时,通常要求有相应的规则保证救灾款物的合理使用,这是推动《公益事业捐赠法》制定的直接动因。当时,由于有关捐赠的管理措施还不够完善,捐赠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①受赠主体混乱;②对捐赠款物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③一些单位和个人占用、挪用甚至贪污捐赠款物;④假借捐赠名义进行走私、骗汇、逃税和赢利活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捐赠人的积极性,损害了国家形象和公众利益。为了鼓励和规范捐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从1996年初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着手研究起草公益事业捐赠法,历经三年,于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公益事业捐赠法》。

    (二)法律内容与意义

    《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范的内容有两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关于受赠人的义务方面的规定。①受赠人向捐赠人须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②受赠人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③实现保值增值。受赠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对于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财产,应当用于捐赠目的。④尊重捐赠意愿。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⑤遵守相关财务制度。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⑥信息公开义务。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⑦报告义务。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⑧降低工作成本。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二是关于政府监管方面的规定,这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