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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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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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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慈善法律与公益组织的法律实践

    作者:梁枫 出版时间:2012年05月
    摘要:本文介绍了中国的慈善法律与公益组织的法律实践情况。首先对慈善公益法律政策进行了回顾并阐述了其进展,接着分析了NGO参与公益诉讼的法律实践对法律政策的影响和推动,之后展望了中国未来的慈善公益立法之路,最后认为中国慈善公益法律体系建设任重而道远。

    在中国当代的法律政策体系中,慈善公益立法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一方面,从纵向历史来看,慈善公益的法律政策与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息息相关,从综合性法律的慈善公益专门性条款规定到一部专门的慈善公益法律,从由全国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到由中央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乃至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立法机关及政府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同的立法层级和不同的表现形式,充分体现了其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进程;另一方面,从横向现实来看,中国当前的慈善公益法律政策体系,仍然由专门法律和其他法律中的慈善公益相关条款规定以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多种形式构成。

    一 慈善公益法律政策回顾与进展

    (一)专门的慈善公益法律政策

    1.公益慈善立法启动阶段(1988~1993)

    (1)重新起航:1988年之《基金会管理办法》与1989年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世纪80年代末期,中国在慈善公益领域出现了两部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即1988年9月27日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和1989年10月25日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此后至今,这两部法规均已被重新修订。

    从一定意义上说,上述两部法规的出台,推动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早期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的诞生,开始有了法律政策方面的初步规范。不过,1989年成立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第一批中国社团组织,在当时统统都不认同慈善,认为自己所走的路和所从事的事业只是公益而不是慈善,因为在大家看来,慈善是很低级和消极的事,甚至一直和伪善连在一起,报刊书本提到慈善大都是负面的概念。

    (2)《红十字会法》:当代中国第一部法律意义上的社团规范文件。

    1993年10月31日,《红十字会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由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14号主席令,予以实施。根据该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由此可见,一方面,《红十字会法》作为一部慈善公益领域的社团法律,具有其鲜明的时代进步意义;另一方面,也足见其体现出浓厚的历史、政治背景,而且其并非一部规范单纯民间草根慈善公益组织的法律。

    2.第一次大转折之年(1998~1999)

    1998年初夏,中国爆发了大规模的洪涝灾害,大灾激发了社会各界扶危济困、伸出援手的热情。中国官方及民间,均开展了大量的捐赠救助活动。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或许加速了慈善公益领域法律政策对相关活动的规范。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正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对1989年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重新修正后予以发布。与此同时,还发布了另外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慈善公益组织又多了一个新的合法性出口,即民办非企业单位。至此,加上十年前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在中国的法律政策体系中,初步形成了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种慈善公益组织形式并立的局面,并由此确立了其各自不同的法律性质。

    (2)《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目前唯一一部专门针对公益捐赠的法律。

    1999年6月28日,《公益事业捐赠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9号主席令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出台,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第一项制度性的安排,也是我国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标志之一,填补了我国在公益捐赠领域的法律空白,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和标志性的法律意义。

    《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内容丰富,涉及慈善事业发展的很多内容,是相关税法、基金会条例等政策和立法的基础。共分六章,除总则和附则外,在捐赠和受赠、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优惠措施、法律责任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首先,《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事业”进行了定义,即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①救灾、扶贫、扶助残疾人等帮困活动;②教、科、文、卫、体事业;③环保、社会公共设施建设;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