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06年04月 |
2005年图书出版业有许多重要的事件值得关注,值得回味。分析这些事件,对于我们把握出版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政策
2005年国家和有关部门出台的与出版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政策不少,许多政策的力度也很大,如果能够真正不折不扣地执行这些政策,中国出版业将会有新的发展。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200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要根据现有文化事业单位的性质和功能,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明确不同的改革要求。要加大公益性文化事业投入,调整资源配置,逐步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要大力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培育和建设一批出版、电子音像、影视和动漫制作、演艺、会展、文化产品分销等产业基地。重点培育发展一批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支持和鼓励大型国有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实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同一地区的媒体下属经营性公司之间互相参股;要大力推进文化领域所有制结构调整,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意见》明确了包括出版体制在内的文化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对于出版业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4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非公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这个文件并不长,但是意义重大,这是以国务院的名义,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非公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具体环节和进入方式。非公资本进入出版业分为四种情况: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动漫和网络游戏、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国有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等领域,但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
同时文件规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2005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36条,可以看出,国务院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决心是坚定的,措施是具体而明确的。这个文件,把非公资本进入分为鼓励和支持的,允许的,可以的,禁止的几个类型。其中,非公资本可以参与部分国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三)5部委发布《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
8月4日新华社公布了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5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
允许外商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书报刊分销、可录类光盘生产、艺术品经营等企业。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出版物印刷和只读类光盘复制等企业。在不损害我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权利的情况下,允许外商以合作且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方式设立除电影之外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
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意见”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演出场所、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电影技术等企业,参与国有书报刊音像制品发行企业股份制改造。
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港澳除外)、电影进口和发行及录像放映公司。禁止外商投资从事书报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新闻网站和互联网出版等业务。外商不得通过出版物分销、印刷、广告、文化设施改造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频道、频率、版面、编辑和出版等宣传业务领域。
(四)中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