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07年11月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政府要特别关心和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加大财税等政策支持,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2007年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有步骤地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地制宜地采用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实物配租等多种形式,优先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武汉市住房发展十一五规划》将“调整优化住房结构,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引导和促进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作为“十一五”住房发展的指导思想,指出,“要加强住房保障,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完善廉租房制度,运用租金补贴、租金核减和配房租赁等方式,扩大廉租住房政策覆盖面。”这些都表明政府已经将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思考。
当前,武汉住房发展很不平衡,部分市民的居住状况仍然较差。一些住房困难户同时又是经济困难户,让这些困难家庭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住房问题是相当困难的。根据研究,在一个国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化经济改革的进程中,社会保障,特别是住房保障问题都显得十分突出。计划条件下的住房无偿分配与市场条件下的有偿购买之间产生了强烈的转轨冲突,如果解决不好,将会影响社会和谐、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从全局来看,住房保障的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不仅是市场的职能,而且是政府的职能;不仅是武汉市的问题,而且是全国的问题;不仅是本届政府要思考的问题,而且是历届政府都需要思考的问题;不仅是无房者的问题,而且是有房者的问题。
一 转轨时期的住房保障问题已经破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索和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住房商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商品住房市场已成为解决市民住房问题的重要方式。但是,国内外经验说明,仅仅依靠商品住房市场是无法解决全民的住房问题的。这是因为,商品住房是最昂贵的生活必需品,由于劳动技能和个人素质的差异,总会存在一些较低收入人士,他们穷其一生的收入,都无力购买一套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商品住房。因此,商品住房市场在解决社会住房问题时,并不是可以包揽的。由此就提出了政府履行其职能,实施住房保障的必要性问题。正因为如此,世界上很多发达和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方式不同的住房保障体系。
我国政府对住房保障体系十分重视。2003年8月,国务院发出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强调,要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
2004年3月通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2005年4月7部委发出《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指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各地要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当地政府的规定,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的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利润要控制在3%以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指出,要“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截至2006年底,全国657个城市中,已经有512个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占城市总数的77.9%。
(一)政府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意义
1.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中共十六大提出了21世纪头二十年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