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年12月 |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重点和难点。2007年7月6日,四川省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挂牌开业,这意味着四川农村地区又增加了一种新的金融机构,同时也标志着四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经过充分调研,我们深入了解了农村合作银行的运行情况、改革特点和支农效果,并对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进行思考,从而形成该篇调研报告。
一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基本情况
(一)运行情况
自2004年9月启动改革以来,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的成立标志着资阳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目前,全行拥有营业机构64个,包括1个营业部,7个支行,56个分理处。截至2007年6月末,全行各项存款余额211936万元,比3年前同期增长85444万元,增幅达67.55%;各项贷款余额132330万元,比3年前同期增长38840万元,增幅达41.54%;不良贷款余额9414万元,比3年前同期净下降11751万元,降幅达55.52%;实现账面利润163万元,加上增提拨备448万元,实际利润达611万元,3年前同期为-52万元,增长663万元,增幅达1275%。通过改革,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存贷款规模和经济效益都明显提高,成为名副其实的“支农”主力军。
(二)角色转换
经过3年的不懈努力,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现了地位的提升和治理结构的顺利转换。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的治理结构转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重新构造股权结构,增强资本实力。改革前,股本金1935万元;到2007年6月,股本金达到10079万元,增长8144万元,增幅420.88%,满足了资本充足率8%的要求。二是规范募集股本金,产权有所明晰。按照银监会批准的改革方案,全行对老股本金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在辖区募集自然人股、法人股、职工股共计10079万元。股东自愿签订《发起人协议书》,银行颁发《股金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使全体股东真正成为银行的主人。三是健全“三会”机制,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的“三会一层”机制,选举产生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明确“三会”的责、权、利,做到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相互协助(见表1)。
表1 改制前后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产权与公司治理比较
(三)支农效果
在深化改革进程中,农村合作银行坚持服务“三农”的一贯宗旨,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壮大自己。首先,大力推行小额农贷,开办“背包银行、田间银行、送贷银行”等多项便民服务,切实解决农民办贷难问题。其次,积极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发展以生猪养殖、万亩果园等独具特色的规模农业、集约农业、项目农业。第三,全方位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行授信到户、利率优惠、简化程序等便民措施。
二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人治理结构问题
第一,难以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在股权设置上要求“单个自然人股东(包括职工)持股比例(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不得超过农村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5‰。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这样的限定结果就造成自然人股东众多,股权分散。
第二,难以有效解决及落实民主管理。农村合作银行股权结构中,无论资格股和投资股,都实行“一人一票制”,因此“一人一票制”是合作制的精髓,无疑这种制度运行结果的本意是不鼓励持大股的。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大股东说了算的现象很可能现实地存在,并有强化大股东对农村合作银行支配地位的趋势。此外,自然人股东多是农民,由于股金有限从而对监督不关心,因而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效果不容乐观。
第三,难以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体现在农村合作银行与省联社的相互关系上,省联社作为地方政府的代表要对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原来由中央政府对信用社的“隐性担保”,演变为省联社对农村合作银行的“隐性担保”,为了防止承担农村合作银行经营失误的风险,省联社必然要加强对农村合作银行的控制与干预,这种干预的存在削弱了农村合作银行明晰产权所带来的公司治理的优化。从表2可以看出,农村合作银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