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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与服务型责任政府建设

    作者:徐颖 秦海 出版时间:2008年04月
    摘要:本文依次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和理论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反映了建立服务型责任政府的理念,《条例》的社会预期展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行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是推行政务公开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这部行政法规的实施必将对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产生重大的现实意义,也必将对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 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和理论意义

    (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与参与权的重要举措

    信息公开制度得以产生并不断地发展的逻辑基础在于公民享有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这一宪法性权利。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社会事务,一切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而广大公民还拥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力,同时,我国公民还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我国也是《国际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的缔约国之一,知情权在我国理应得到承认和保护。《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反映本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基本情况的政府信息要主动公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予以答复。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有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依法保证公民更好地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这一规定,为实现宪法确定的“人民依照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奠定了坚实的信息基础。

    (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执政理念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最早起始于政务公开。政务公开工作则是从村务公开开始起步的。1988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发布实施后,村务公开开始由各地自发的实践走向规范化。在总结各地村务公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8年下发了《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明确了普遍推进村务公开的意义和要求。此后,我国的政务公开工作不断发展,进一步扩大到镇务公开、警务公开、检务公开等领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2000年和2005年发布了《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通知》等文件。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并明确要求,把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在这些政策文件的推动下,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日趋活跃。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6年4月初,中央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的法规文件已达31部之多,而地方党政机关发布的相关法规文件也达90部之多。其中,广州市于2002年11月6日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地方政府中率先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文件。此后,各地方政府纷纷就政府信息公开制定专门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深化信息公开工作。《条例》从法律高度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义务,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界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这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执政理念转变的又一次与时俱进的重大创新。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扩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更加直接,对政府的施政方式提出新的要求。转变执政理念,实行阳光行政,把信息公开作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将行政机关办事制度与办事程序公开,把政府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公开,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施政能力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

    (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制度基础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