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12月 |
农村服务业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城乡经济社会联动的纽带。它一头连着工业消费品下乡,一头连着农产品进城,它的繁荣与发展对于拉动区域经济发展,创造农村人口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十一五”期间,国家将把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重点转向农村,同时加大涉农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的财政支出。国家发改委也明确提出,对就业潜力大的行业,尤其是农村服务业,要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大张旗鼓地鼓励其发展。这些举措无疑为农村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政策机遇。温家宝总理指出:“必须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服务业,这是今后解决就业的主渠道,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因此,发展农村服务业已经成为现实的需要和历史的必然。
一 我国农村服务业发展历程回顾
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我国农村经历了一系列波澜壮阔的改革。这些改革包括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农村金融和财税体制、改革乡村治理机制、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发展小城镇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等。伴随着农村体制的改革,我国农村服务业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根据农村改革内容的标志性变化,我们大体将农村服务业的发展历程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农村服务业萌芽(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80年代初)
改革开放前,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以及各级农技推广网络,构成了我国农村服务业的主体。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服务业的基础十分薄弱,发展极为缓慢,有些地方甚至很少有服务性的行业。人们长期不了解产业结构高级化的演变规律,重工农轻商业,重积累轻消费,对第三产业的生产要素投入少,忽视甚至压制服务业的发展,以至束缚了第三产业的发展。
我国农村改革发轫于农业改革。它首先从改变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入手,在推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等责任制形式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我国农村开始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商品生产,涌现出了一批农民自愿结合、自己筹办的产供销联合体。有的地方叫“服务社”,有的称“产销合作社”,也有的挂名“联合体”。虽然名称不同,形式各异,但都为农村发展商品生产,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因而统称农村服务产业。[1]
当时的联合体,虽然还不是一个完整的合作社,但在实践中已显示出了一定的优越性:如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向较大规模转化;引导农民同市场联系,按市场供需,有计划地指导农民生产;推动技术进步,使农村商品生产逐步向科学化进军以及推进农民走合作之路等。这些以服务为主、农民自愿组合的联合体,是农村商品生产向专业化、商品化发展的新事物,是农村合作经济的雏形,它引导了中国式农村合作经济的新路子。
(二)第二阶段: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初步建设(20世纪80年代初至80年代末)
所谓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农、林、牧、副、渔、工、商、建、运、服一系列部门、单位和个人组成的为农户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技术、资金、供销、储藏、加工、运输和辅导等各项服务的总体。农村服务体系的主要内容是信息服务、经营管理服务、资金信贷服务、科学技术服务、加工储藏服务、供销服务和运输服务等。
改革开放后,全国普遍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农户取代生产队成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并逐步获得了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原有的各类服务机构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其职能和运作方式已不能适应体制变革后农业生产的要求。面对体制变革后的新形势、新要求,中央提出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组织资源大力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
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各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主动地为人民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生产服务。以分户经营为主的社队,要随着生产发展的需要,按照互利的原则,办好社员要求统一办理的事情,如机耕、水利、植保、防疫、制种、配种等;合作经济应向农业生产者迫切需要的诸如供销、加工、贮藏、运输、技术、信息、信贷等方面的服务领域伸展,允许发展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基层供销合作社应恢复合作商业性质,并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