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09年08月 |
则一:交易机制设计研究
目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上采用的主要交易方式包括三种:协议转让、拍卖转让和招标转让。本文尝试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比较分析在我国产权交易过程当中所运用的这三种主要的交易模式的效率。
一 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一直以来是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上产权转让的主要方式。其操作方式是,待转让的产权信息在交易所公开挂牌期满以后,由转让方经过审慎调查,与符合受让条件已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通过谈判、比较、选择,确定出让方成交的转让方式。协议转让作为我国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的传统交易模式,一直居于产权交易市场中的主流地位。
(一)协议转让的效率分析
1.模型的基本假设:
假设1: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90%时,首轮交易停止。[1]
假设2:如果第一轮产权转让不成功,则没有再次协议转让的机会。
假设3:如果协议转让不成功,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效用都为零。
假设4:双方的效用函数形式相同,均为U(x)=x1/2。则如果转让成功,转让方的效用水平为U(Y),受让方的效用水平为U(X-Y)。其中Y为协议的价格,X为产权对受让方的价值(符绍强,2007)。
假设5:待交易产权的公允市场价值为V。
2.双方博弈过程分析
首先考虑产权受让方。在协议转让程序中,挂牌价格就是评估价格,因此在此价格下,受让方肯定能够获得产权,所以,受让方在协商谈判时,其出价肯定不会高于产权的评估价格V;同时,如果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90%,则违反了模型假设1,交易过程自动终止,按照假设3,双方的效用均为0,这样受让方的出价也不会低于评估价格V的90%。
同理可分析产权的转让方,其出价区间应该也是[0.9V,V]。
3.模型推导及结论
综上所述,协议转让的讨价还价模型就成为一个最大化问题:
maxU1α(Y)U21-α(X-Y)
s.t.0.9V≤Y≤V (1)
式(1)中,α为转让方的谈判能力,1-α为受让方的谈判能力。求解该问题,即可得到双方讨价还价所得到的交易价格Y。
定理1:谈判能力对于最终成交价格影响显著。卖方谈判力越强,最终成交价格越高;买方谈判力越强,最终成交价格就越低。
证明:
U1(Y)=Y1/2 (2)
U2(X-Y)=(X-Y)1/2 (3)
将假设代入,求解(4)式,由最大化的一阶条件,并对Y求导,即可得到:
表明,最终成交价格Y的大小取决于双方谈判能力的大小。α越大,卖方的谈判能力越强,买方的谈判能力越弱,则成交价格Y就会越大;反之,α越小,卖方的谈判能力越弱,买方的谈判能力越强,则成交价格Y就会越小。
定理2:产权溢价出售在协议转让方式下不可能发生,也就是说最终的成交价格必然低于评估价值。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效用函数和谈判能力的假定对于最终价格的确定至关重要。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最终的谈判价格必然小于评估价值。尤其涉及我国的国有产权的转让问题时,通常是买方市场,α的值一般都比较小,这时候最终的成交价格往往接近于模型设定的底线0.9V。
需要注意分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模型假定博弈是一次完成的。可是在实际操作当中,一旦买卖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小于评估值的90%,则卖方往往会申请调低门槛。这样一来,如果买方谈判能力很强的话,最终成交的价格甚至很有可能低于初始评估值的90%。
(二)协议转让方式评析
协议转让这一模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三个缺失:
第一,价格发现功能的缺失。产权出让方选择其受让对象时,不需要在市场上公开信息,极有可能发生“自买自卖”以中饱私囊,而不是搜寻市场上可能的更高价格。
第二,操作过程透明性的缺失。协议转让的价格一般由双方私下协商确定,同时参考评估价。这里面很容易发生“暗箱操作”,国有资产被侵吞也就成为“家常便饭”了。而且协议转让的评估价往往都是采取重置成本方法,其中会涉及很多人为痕迹,主观色彩比较大。
第三,监管体系的缺失。从实质上看,协议转让是一个讨价还价博弈的过程,而在实际的产权交易市场中,却缺乏一个有效的第三方对这一博弈行为进行监督,这样就比较难于避免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串谋行为。
二 拍卖转让
拍卖方式是一种价格自动发现机制。美国著名经济学家R.P.McAfee认为:“拍卖是一种规定了基于市场参与者标价基础上的决定资源配置和资源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