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8月 |
一 产权理论:财产权利的流动与交易
产权是指人对财产所拥有的权利。财产权利无处不在,并对经济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对这一事实进行创新性的认知发轫于20世纪的五六十年代。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1]一文中系统地阐述了产权对于经济效率的影响,提出了科斯定理。
(一)产权理论的基本内涵
1.产权理论的提出
科斯把产权定义为财产所有者的行为权利,即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的权利。他说:“我们说某人拥有土地,并把它当作生产要素,但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所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力。土地所有者的权力并不是无限的。对他来说,通过挖掘将土地移到其他地方也是不可能的,虽然他可能阻止某人利用‘他的’土地,但在其他方面就未必如此。”[2]
德姆塞茨强调了产权的功能和作用。他说:“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来自以下事实:产权帮助人形成那些当他与他人打交道时能够合理持有的预期。这种预期通过法律、习俗以及社会道德等等表达出来。”因此,“产权具体规定了如何使人们受益,如何使之受损,以及为调整人们的行为,谁必须对谁支付费用。”[3]所以,产权在这里是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使外部性内部化。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于产权的定义是,“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4]如果从狭义上说,财产只是有形的外在稀缺物,而从广义上讲,它还可以包括一切无形的稀缺物,如商誉,人力资源等;权利在这里是复数,不仅包括人们通常说的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等多种权利,而且在每一类权利中,财产的所有者在社会强制下还拥有多种可选择的权利,例如转让权,他既有权选择市场拍卖的方式转让财产,也有权选择赠予的方式转让他的财产。
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在综述现代产权理论时,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5]他们认为,这一定义基本上符合罗马法、普通法和现行的法律,以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现代经济学对产权的理解。
其他产权经济学者对产权的定义还包括:恩格拉·恩格特森(1990)认为,产权是个人使用资源的权利;[6]巴泽尔(1997)认为,个人对资产的产权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取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力构成;[7]阿尔钦(1994)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8]
2.产权的转让、流动与效率
科斯定理的基本内容是: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达到帕累托最优。在这种情景下,产权制度没有必要存在。然而,当交易是有成本的情形下,不同的产权制度可能带来不同的交易成本,资源配置的效率也可能有所不同。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
巴泽尔(1997)将产权转让权归结为产权的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转让权,他认为产权的交换过程是一种权利的互相转让,而转让权是实现收益权的前提,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周其仁(2004)在《农地产权与征地制度——中国城市化面临的重大选择》一文中指出,在组成产权的三项权利当中,转让权起着更为关键的作用。在实践中,经济结构的变化恰恰是大规模的资源转让的结果。如果转让权受到限制,潜在的资源转让连同经济增长就受到阻碍。[9]
经济学的根本问题是经济效率。德姆塞茨(1967)在考察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效率的变动问题后指出:“产权的交易过程会导致效率的提高,作为资源配置的结果,如果通过产权交换,每个当事人都得到更多的福利,那么根据微观经济学的常识就可知,通过产权交易带来的新的资源配置就优于原来的配置,换句话说,如果要使经济效率的潜力发挥出来,产权结构的某些变化是必须的。”[10]
3.交易成本与交易制度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发展中,科斯(1936)提出的“交易成本”概念,企业的生产成本不仅包括纯生产过程中的转化成本(transformation cost),还包括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其中包括信息的搜寻和签约履约等成本。[11]
产权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