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1月 |
一 1949年后我国城市社区组织体系和基层管理体制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之后,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保甲制度,着手建立新的群众性自治组织。1949年10月23日,全国第一个居民委员会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上羊街巷成立,开启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基层民主政治的先河。1954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并于1955年颁布实施。从1955年起,全国各地城市都根据这两个条例陆续建立健全了街道办事处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组织。到1956年,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基本完成。这两个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基层城市组织管理的基本体制——街居制从法律到实践初步完成了构建过程。与之前建构的单位制共同组成了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组织框架和管理模式。1958年之后,街居体制遭到破坏,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都被“党政合一”、“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人民公社所取代,街居绝大多数名存实亡。1962年后,城市人民公社逐渐解体,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逐步得到了恢复。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街居体制再次遭到冲击。街道办事处被改组成了“革命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被改组成了“革命居民委员会”,它们完全背离了原来的初衷和宗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拨乱反正,街居制得到了肯定和恢复,并在改革开放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国家经济体制逐步转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不断调整变革,在组织结构、人员构成、管理方式、社会职能等方面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随着单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单位制的功能尤其是原先承担的社会性的职能逐渐弱化,以单位制为主体、街居制为辅助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已难以应对。为了填补单位制弱化后所出现的社会服务的真空,1986年民政部提出“社区服务”的概念,为了配合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国家民政部就倡导在城市基层开展以民政对象为服务主体的“社区服务”,首次将“社区”这一概念引入了城市管理;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第一次将“社区服务”引入法律条文。社区服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和民政对象的福利服务,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的加快,单位人日渐成为社会人,下岗失业人员和大批农民工沉淀到社区,社区成了各种问题和矛盾的交汇点和落脚处。为了解决单位制弱化后所出现的社会整合和社会控制的问题,1991年民政部又提出了“社区建设”这一概念,并在全国各个城市中广泛地开展了社区建设活动;1998年,国务院又将“推进社区建设”的职能赋予了民政部,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也因此正式改名为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1999年,国家民政部正式启动了“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工程;200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之后社区建设在全国推广开来,出现了比较有名的上海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青岛模式等基层管理体制创新的样板。
河南省城市社区组织体系和基层管理体制的变迁基本上按照党和政府的制度设计一路走来,没有太多的创新,也没有掉队。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央提出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河南各地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推进社区重新划定和整合,变单位制下家属院辖区居民委员会为整合后的社区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的规模由原来的500户左右扩大到1000户左右,社区人口由原来的1500人左右扩大到3000人左右。社区整合后,居委会的数量减少将近50%。
二 “十一五”期间河南省城市社区组织体系建设与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的成就
1.河南省市、县(区)社区整合工作取得了巨大进展
合理划定社区是社区建设首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标志,是社区建设各项工作能否真正落实的保证。河南省各市、县(区)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自治的原则,考虑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对现有居委会的规模作适当的调整,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