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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流动政策的新进展

    作者:徐慧楠 王晋堂 出版时间:2011年03月
    摘要: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核心在于教师队伍的均衡,教师队伍能否均衡的重点则取决于能否实现教师流动。我国许多地区已开展实施教师流动政策,但政策内容不一,效果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试图通过对全国各地教师流动政策的梳理与实例研究,寻求有效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流动政策的方法与手段。

    Abstract:

    The balanced placement of schoolteachers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ensuring the balanced development of compulsory education,while the balanced deployment of schoolteachers depends primarily on the fluidity of the corps of schoolteachers. In a number of regions in our country,policies aiming to promote fluidity of the deployment of schoolteachers have been initiated. However,such policies vary in their content and effects.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make an overall review of these policies initiated in various regions,with special attention paid to case studies,so as to find out effective ways and means for promoting the fluidity of schoolteachers employed by schools providing compulsory schooling.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石,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核心在于教师队伍的均衡,教师队伍能否均衡的重点则取决于能否实现教师流动。

    2006年6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2010年7月30日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四章第九条提出切实缩小校际差距,“实行县(区)域内教师和校长交流制度。”各地政府以此为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流动。

    对于“教师流动”,有许多不同的称谓,如“教师轮岗”、“教师走校制”“教师轮换”等,均指同一教育行为,本文不作严格区分。

    一 各地实施的教师流动政策扫描

    截至2010年10月,全国已有25个省市和地区出台了有关教师流动政策,包括河北省、山东省、云南省、广东省、上海市5个省及直辖市,沈阳市、青岛市、武汉市、郑州市、石家庄市、合肥市、厦门市、长沙市、长春市、兰州市、成都市、铜陵市、济南市、福州市、泉州市、寿光市16个市,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密云县、湖州市吴兴区、无锡市锡山区4个区县,其中,以沈阳市最为典型。江苏省、北京市有关教师流动政策尚在制定中,其中,江苏省最受各方关注。

    (一)流动教师的条件

    “流动”已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该行为应该是教师的义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定的有关具体政策中都作出了一定的要求。总体来说,对流动教师的选拔条件较为严格。

    1.对流动教师年龄的规定

    河北省、沈阳市、合肥市、厦门市、铜陵市、寿光市、湖州市吴兴区等省市区都明确规定了流动教师的年龄,主要集中在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其中,铜陵市与湖州市吴兴区规定流动教师年龄在45周岁以下即可。

    对此,我们认为在区域内校际交流的前提下,若规定的年龄偏低,教师群体的后顾之忧会增大,不能完全安心工作。另外,规定的年龄偏低也就意味着流动的教师大多处在最佳工作年龄,学校会存在“不放人”的情况,进而增加“甩包袱”情况的出现,增大政策实施的难度。

    2.对流动教师能力水平的要求

    多数地区教师流动制度的设计,主要以交流优秀教师为主。在流动教师的能力与水平方面,以下地区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见表1。

    表1 部分地区流动教师能力水平要求

    其他省、市、地区虽然没有具体要求流动教师的能力与水平,但是在整体上有相应的规划,以保证教师流动的效果。如北京市东城区各校主任以上级别的中层干部,至少有1人要完成一学期的学区内全职跨校交流;区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中,至少有15%要进行一学年的轮岗;根据“江苏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在示范区[1]推动教师轮岗制,骨干教师按照每年不低于骨干教师总数15%的比例进行交流。

    此外,山东省因地制宜地建立起教研员流动工作制度,规定教研员在岗工作满5年,要到基层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实践半年至一年。学校优秀教师可到教研室担任一定年限的兼职教研员。

    3.教师轮岗的周期

    在借鉴日韩经验的基础上,大部分省、市、地区认同并执行“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时间满6年的教师需要进行流动,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需要进行交流”的规定。

    然而,对轮换周期的要求是否应当因地、因县、因校制宜,各地出现了一些争议。比如2010年5月提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原规定“教师满六年一流动”;但在提交二审的草案修改稿中“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一定年限的,应当流动”,“校长任期三年,在同一所学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均被删除,只规定要建立教师、校长合理流动制度,但不再对具体年限作规定,理由是“现实情况比较复杂,规定过于明确和具体反而不利于学校的稳定发展和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法规仅做原则性规定比较适宜”。[2]

    (二)教师流动的类型

    目前,各地实施的教师流动的方式与类型繁多。区分教师流动的类型有助于分析和解释各地区间实施教师流动政策效果存在差异的深层原因。

    1.“人走关系动”

    “人走关系动”,即教师的人事关系由原学校迁入到流入校,这种做法以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