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3月 |
中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对农村承包制的继承与发展,重新启动了中国的农村改革,是中国“新阶段改革的第一声春雷”[1]。新阶段的城乡统筹需要破解原有城乡二元体制存在的问题。原有的问题是一系列问题缠绕在一起的系统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同样需要综合性、立体化的改革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不仅需要针对农村生产的实际情况提高劳动力素质、增加资金供给,还需要提高农村人力资本的积累和企业家群体的培养,更为关键的是需要对农村的土地制度进行改革。不仅需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还需要对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流转进行富有建设性的改革。通过关键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理顺各个经济利益主体的生产关系,实现经济绩效的合理释放,进一步实现经济结构调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正是以明确土地使用权和规范流转为切入点,以点带面,涉及城乡统筹发展战略中的劳动力转移、资金流动、人力资本积累等各个方面。这一改革从林业和林区的实际问题入手,形成产权改革、交易机制、市场建设、金融服务等一系列内容的综合性改革。不仅在南方森林资源丰富的地区取得了实际的成果,在北方地区对中国的生态建设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一改革不仅率先迈开了城乡统筹发展的步伐,而且影响全国25亿亩集体林区,以及生活在这里的亿万农民。这一改革的深入推进不仅提高了农村地区的产值、农民的收入,还将为乡村基层组织方式改革提供有力的支持。这一改革将为城乡统筹发展注入新的内容,为其他农村地区的改革提供先行示范,对新阶段的改革具有深远意义。
中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这一改革发端于十多年前一个小山村。1999年,福建省永安市洪田村把商品用材林按人口均分到户,同时把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以捆绑的形式落实到户。之后,由村民自发自愿组合,联合组成林业经营联合体,这成为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突破口。2003年,福建省率先在全省展开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江西、辽宁、浙江等省份纷纷改革,在全国形成了燎原之势。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充分肯定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分别在2003年7月和2008年6月发布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和“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3]来指导整个林业改革工作。现在,全国[4]各个省份正在进行或基本完成了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为内容的主体改革,并在积极推进以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内容的深化改革。
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的发展
林区往往位于落后的乡镇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了这一地区的发展。
我国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山区人口占总人口的56%。部分省份山区面积甚至超过80%。中国林地面积有43亿亩,其中集体林地大约有25亿亩。集体林业历来与农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尤其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依靠。但是,长期以来,集体林区发展中没有建立对农民的激励制度,农民没有成为真正的生产主体,集体林地没有完全成为农民的生产资料,集体林业也没有成为农民增收和创业的载体。在这样的制度下形成了“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的局面。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通过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农民真正得到了一份生产资料,明确地获得了一份相当可观的物质财富。通过保障收益权,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明显提高,生产性的劳动投入和资本投入都显著增加。通过集约化和立体化经营林地,农民可以增加收入,在经营林木过程中农民还能得到国家的补贴,享受税费减免优惠。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了林业基础设施的改善。林业基础设施是农村公共基础建设的重要部分和保障集体林业发展的基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集体林地经济效益的实现依赖于林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革过程中,公共财政增加了对林区道路、林业基层站所、林业服务平台的投入和建设,为林业和林区的综合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尤其是建立林业资源交易中心等中介机构,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将有助于为林农提供信息传递的平台,有利于帮助个体分散的林农尽快了解市场,节省他们的交易成本,增强他们的议价能力,更有利于林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