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3月 |
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改革开放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入世十年来,中国走出了一条以开放促改革、以竞争促发展的道路。十年中,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不但全面履行了入世时承诺的各项义务,使平均关税从15.3%降到了9.8%,而且坚定不移地执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使开放的服务贸易部门达到100多个。在利用法律手段推动和保障投资、贸易便利化的渐进过程中,中国逐步形成了全方位、宽领域和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
2011年10月27日,中国对外发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庄严宣告以宪法为统率,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十年的法制建设成就,生动体现了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的负责任一面,为中国全面、系统地履行其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基本义务、促进国际投资和贸易的自由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 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从外商投资企业到内资企业,科学建构企业法制度体系
入世前,中国即启动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修改工作,以符合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相关要求。2000年,立法机关修订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2001年修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修改,废除了其中限制外商投资者的投资管理措施,如取消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出口绩效要求、当地采购要求以及企业生产计划备案要求等,从而标志着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则与国际惯例迅速接轨,显示出中国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投身经济全球化的信心、决心和能力。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2003)、《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4)、《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2004)、《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编号办法(试行)》(2004)、《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5)、《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7)、《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2009)等一批新的法规和规章相继出台,使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的范围进一步拓宽。
2005年,《公司法》第三次修改,删去46条,增加41条,修改的条文数达到137条,只有10%的条文没有改动。这次系统修改,不但增强了公司章程的效力,赋予了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同时进一步减少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对禁止关联交易作出了原则规定,显著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在法律上确立了一人有限公司制度,确立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规定了解决公司僵局的司法途径,从而在诸多方面借鉴了外国经验,中国公司制度实现了创新和发展。
2006年,《合伙企业法》进行了重大修改,突破性地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并将合伙人从自然人扩大至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2009年中国颁行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2006年《企业破产法》出台后,中国企业的市场退出法律机制完成了重大变革。该法在立法理念上,以科学的立法技术、充分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和适度的司法强制构造了中国全新的企业破产程序的模式结构,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具有开放性结构的破产程序,使重整、和解与清算程序独立进行而又具有一定联系,破产程序由较为单纯的清算程序,转化为供债务人选择清理债务的目标和手段多样化的程序。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企业破产法》以管理人中心和债